Page 90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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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93



                           理 論及  實務   都 認 為《保險法》規定的是被動的                如 實 告知   義務,   不 要 求 投保
                           人 主 動 告知   。由  此 可能   引 發實  踐 中 關 於 如 實 告知    義務的    認 定問題,     例如  本
                           案中保險人問「過         去  10  年內是否患有先       天性心   臟病?」事實上被保險人             雖
                           然 沒 有被  確 診患   有先  天 性心   臟 病,   但 是被  醫 院 懷 疑 可能    患 心 臟 病,而保險

                           人 卻沒  有問「是     否 被 懷 疑 過 患 有 心 臟 病 ? 」 那麼     投保人是     否 應當對被     懷 疑
                           患 有 心 臟 病而   如 實 告知   呢 ? 筆 者 認 為根據保險合同的           最 大 誠信  原則,投保
                           人當然應該將其被         懷疑有心臟病的事實一           併如實告知      。











                               保險合同之「成立」與「生              效 」 乃 是 兩 個 不 同的    範 疇 , 蓋 合同之「生
                           效 」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之約                             束力  。保險合同
                           生 效 之 意 義,在於投保人發生保險責任                範圍內    之事故時,能       夠 得到保險人
                           之理賠,故保險合同之生              效 期間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之期間                   (  保險期

                                                              效意
                           限 ) 可 謂 一 致 。 從 而,保險合同之生 性與成立  及生效問題。  味 著保險責任之開始。以下即分

                           析保險合同之非要式



                           一、保險合同之非要式性與成立



                               根據一    般 之合同法原理,保險合同成立於                 雙 方達成合     意 之時。惟法律

                           對保險合同      形 式上之要     求 ,亦是    決 定保險合同能       否 成立之條件。故         觀 諸 中
                           國《保險法》第         13  條之立法   演進,可     知保險合同之       形式經歷了      從要式   性向
                           非要式   性 之轉   變 , 此 一法律    變 遷 ,一方    面 符 合合同自由之基本原則,              另 一
                           方 面 為了使投保人       易 於 舉證   、 增 加 獲 得賠償或保險金之機會,法律要                  求 在

                           保險合同成立       後 ,保險人應當       及 時向投保人       簽 發保險單或其       他 保險   憑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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