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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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93
理 論及 實務 都 認 為《保險法》規定的是被動的 如 實 告知 義務, 不 要 求 投保
人 主 動 告知 。由 此 可能 引 發實 踐 中 關 於 如 實 告知 義務的 認 定問題, 例如 本
案中保險人問「過 去 10 年內是否患有先 天性心 臟病?」事實上被保險人 雖
然 沒 有被 確 診患 有先 天 性心 臟 病, 但 是被 醫 院 懷 疑 可能 患 心 臟 病,而保險
人 卻沒 有問「是 否 被 懷 疑 過 患 有 心 臟 病 ? 」 那麼 投保人是 否 應當對被 懷 疑
患 有 心 臟 病而 如 實 告知 呢 ? 筆 者 認 為根據保險合同的 最 大 誠信 原則,投保
人當然應該將其被 懷疑有心臟病的事實一 併如實告知 。
保險合同之「成立」與「生 效 」 乃 是 兩 個 不 同的 範 疇 , 蓋 合同之「生
效 」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之約 束力 。保險合同
生 效 之 意 義,在於投保人發生保險責任 範圍內 之事故時,能 夠 得到保險人
之理賠,故保險合同之生 效 期間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之期間 ( 保險期
效意
限 ) 可 謂 一 致 。 從 而,保險合同之生 性與成立 及生效問題。 味 著保險責任之開始。以下即分
析保險合同之非要式
一、保險合同之非要式性與成立
根據一 般 之合同法原理,保險合同成立於 雙 方達成合 意 之時。惟法律
對保險合同 形 式上之要 求 ,亦是 決 定保險合同能 否 成立之條件。故 觀 諸 中
國《保險法》第 13 條之立法 演進,可 知保險合同之 形式經歷了 從要式 性向
非要式 性 之轉 變 , 此 一法律 變 遷 ,一方 面 符 合合同自由之基本原則, 另 一
方 面 為了使投保人 易 於 舉證 、 增 加 獲 得賠償或保險金之機會,法律要 求 在
保險合同成立 後 ,保險人應當 及 時向投保人 簽 發保險單或其 他 保險 憑 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