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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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析解說

                            本 案 爭 議 焦 點 在於保險合同有無成立              及 生 效 ? 如果   保險合同成立並生
                        效 , 那麼   保險  公司就    應該賠付。本       案 中一   審 法 院認  為保險合同均成立並生
                        效 ,因而保險      公司  應該   依 約全   額 賠付。   二 審 法 院認   為保險合同均未成立,

                        因而  不 用賠付,     但 在「   信誠  智 選 投資   連 結 保險」中,保險         公司卻    應當  依 約
                        (該合同第     22  條第  2  款)   賠償  100  萬元  。
                            關 於本  認 定本  案 主 合同以   及 附 加合同均生 效 ,一  審 法 院 以投保人已經  認 定 缺乏  法律 履 行合同  主
                                   案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
                                                                                      依 據。所
                        要義務而
                                                                  效 ,該
                        謂 「已經
                                                                               來 自《合同法》
                                  37
                        第  36  條、  履 行合同 條。其立法  主 要義務,而  目的在於:對於法律規定應當  導致  合同成立」的規定,  採取書面形  式訂立的
                        合同,   如果   當事人   沒 有 採 取 書 面形    式或者    採 取 了 書 面形   式 但 書 面形   式 沒 有
                        最 終完  成,   如沒  有 簽 字 、 蓋章    , 但 是一方已經      履 行 主 要義務    且另   一方接   受
                        該義務的,當事人之間的這種實                 際 已經  履 行合同的行為表         明 當事人已經      就
                        合同達成合      意 ,並已經開始       履 行。法律     處 於對當事人       意 思 自 治 的 尊 重,   不
                        必要  求 合同必須是「        書 面形  式」。    正 確 理 解 該條的    關 鍵 在於:第一是當事

                        人應當已經存在合         意 ;第   二 是當事人一方已經          履 行 主 要義務;第三是法律
                                                                  公司
                        的本  意 是 尊 重當事人      意 思 自 治 。本   案 中保險  同 意 承保 明 確 規定,本保險合同自      效 日
                        投保人繳納
                                   首 期保險費並經保險
                                                                        後 方成立,合同生
                                                       公司
                                                           審核
                                                     載
                                                              準
                        及
                                                       日期為
                        條、  保險責任開始日以保險單所 37  條推定當事人存在合  意,進而推導出保險合同已經成立。 。故  不  能  依  據《合同法》第     36
                            二審法院雖      然認定保險合同未成立,             卻認為保險人應當         依約 (  「信誠   智
                        選投資   連結保險」第        22  條第  2  款)   履行賠付義務。      二審法院的這一        判斷  違
                        背 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即合同                  沒 有成立,     何來   應當  依照   約定  履 行義
                        務  ? 其實本   案 中,「    信誠   智  選 投資  連  結 保險」合同作為「本約」              沒  有成
                        立,  但是該合同的第         22  條第  2  款的約定構成一個預約合同,該預約合同的
                        目 的在於為了保       證 「本約」合同的訂立。預約合同約定投保人預                         交 本合同
                        的 首 期保費,作為對         價 保險人在約定的條件下承擔保險責任。因                      此 本 案 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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