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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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解說
本 案 爭 議 焦 點 在於保險合同有無成立 及 生 效 ? 如果 保險合同成立並生
效 , 那麼 保險 公司就 應該賠付。本 案 中一 審 法 院認 為保險合同均成立並生
效 ,因而保險 公司 應該 依 約全 額 賠付。 二 審 法 院認 為保險合同均未成立,
因而 不 用賠付, 但 在「 信誠 智 選 投資 連 結 保險」中,保險 公司卻 應當 依 約
(該合同第 22 條第 2 款) 賠償 100 萬元 。
關 於本 認 定本 案 主 合同以 及 附 加合同均生 效 ,一 審 法 院 以投保人已經 認 定 缺乏 法律 履 行合同 主
案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
依 據。所
要義務而
效 ,該
謂 「已經
來 自《合同法》
37
第 36 條、 履 行合同 條。其立法 主 要義務,而 目的在於:對於法律規定應當 導致 合同成立」的規定, 採取書面形 式訂立的
合同, 如果 當事人 沒 有 採 取 書 面形 式或者 採 取 了 書 面形 式 但 書 面形 式 沒 有
最 終完 成, 如沒 有 簽 字 、 蓋章 , 但 是一方已經 履 行 主 要義務 且另 一方接 受
該義務的,當事人之間的這種實 際 已經 履 行合同的行為表 明 當事人已經 就
合同達成合 意 ,並已經開始 履 行。法律 處 於對當事人 意 思 自 治 的 尊 重, 不
必要 求 合同必須是「 書 面形 式」。 正 確 理 解 該條的 關 鍵 在於:第一是當事
人應當已經存在合 意 ;第 二 是當事人一方已經 履 行 主 要義務;第三是法律
公司
的本 意 是 尊 重當事人 意 思 自 治 。本 案 中保險 同 意 承保 明 確 規定,本保險合同自 效 日
投保人繳納
首 期保險費並經保險
後 方成立,合同生
公司
審核
載
準
及
日期為
條、 保險責任開始日以保險單所 37 條推定當事人存在合 意,進而推導出保險合同已經成立。 。故 不 能 依 據《合同法》第 36
二審法院雖 然認定保險合同未成立, 卻認為保險人應當 依約 ( 「信誠 智
選投資 連結保險」第 22 條第 2 款) 履行賠付義務。 二審法院的這一 判斷 違
背 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即合同 沒 有成立, 何來 應當 依照 約定 履 行義
務 ? 其實本 案 中,「 信誠 智 選 投資 連 結 保險」合同作為「本約」 沒 有成
立, 但是該合同的第 22 條第 2 款的約定構成一個預約合同,該預約合同的
目 的在於為了保 證 「本約」合同的訂立。預約合同約定投保人預 交 本合同
的 首 期保費,作為對 價 保險人在約定的條件下承擔保險責任。因 此 本 案 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