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6 - 中國金融法
P. 896
886
「經 我 司 契約部 審核 , 謝 權 先生生前的財務 狀況 和其 他 情況 符 合 我 司 承保
要求,根據 『信誠 智選投資 連結保險 』第 22 條, 雖然我司未同 意承保, 但
投保人在本 公司簽 發保險單前先繳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 且 投保人 及 被
保險人已 簽 署 投保 書 , 履 行 如 實 告知 義務並 符 合本 公司 承保要 求 時, 若 發
生保險事故時, 我司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賠付金 額為人民 幣 100 萬元
整 …… 附 加合同 『附 加 長 期 意外 傷 害 保險 』 …… 自投保人 交 付 首 期保險費
且 本 公司 同 意 承保 後 開始 …… 故 附 加合同 『附 加 長 期 意外 傷 害 保險 』 不 予
賠付 …… 。」2002 年 1 月 l5 日, 誠信 公司 賠付保險金 100 萬元 給孫某,孫
2002
傷害保險金,於
年
月
某不同意誠信
人民法
廣 州 市 天河 區 公司拒 付附加長期意外 。 天河 區 法 院 全 面 支 持 了 孫 7 某 的 16 訴訟 日向 請
提起
院
訴訟
求,誠信 公司不服 ,向廣 州市中級人民法 院提起上 訴。
誠信 公司 的「 信誠 運籌智選投資 連結保險」第 22 條第 1 款規定:本 公
司 對本合同應 負 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 首 期保險費 且 本 公司 同 意 承保
之日 24 時開始,本 公司 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上述保險條 款第 22
條第 2 款 規定:投保人在本 公司簽 發保險單前先繳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
費, 且 投保人 及 被保險人已 簽 署 投保 書 , 履 行 如 實 告知 義務並 符 合本 公司
承保要 求時, 若發生下 列情形之一,本 公司 將負保險責任: (1) 被保險人因
意外 傷 害 事故而發生保險事故 ( 意外 傷 害 事故是指 遭受外來 的、 不 可預 知
);(2)
的、
檢查
檢
完 成本
要 求 之身體
保險人因疾病身故, 突發的、非本 意的非由疾病 引起的使身體 公司 受到傷 害的客觀事件 , 且 身體 被
但 被保險人已
查結 果不 影響 本公司 是否承保的 決定。
誠信 公司 的「 信誠 附加長期意外 傷害保險」第 1 條第 2 款規定: 主合
同的條 款 也 適 用於本 附 加合同, 若 互 有 衝突 時,以本 附 加合同為 準 。「 信
誠附加長期意外 傷害保險」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本 公司 對本 附加合同應付
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 首 期保險費 且 本 公司 同 意 承保 後 開始,本 公司
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本 附加合同自保險單生 效日的 24 時起產生
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