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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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  我 司 契約部    審核   , 謝 權 先生生前的財務         狀況  和其   他 情況  符 合 我 司 承保
                        要求,根據     『信誠    智選投資     連結保險    』第    22  條,  雖然我司未同      意承保,    但
                        投保人在本      公司簽   發保險單前先繳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                      且 投保人    及 被
                        保險人已     簽 署 投保  書 , 履 行 如 實 告知    義務並    符 合本  公司   承保要    求 時,  若 發

                        生保險事故時,        我司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賠付金                   額為人民     幣  100  萬元
                        整 ……  附 加合同    『附   加 長 期 意外   傷 害 保險   』 ……  自投保人     交 付 首 期保險費
                        且 本 公司   同 意 承保  後 開始   ……  故 附 加合同     『附  加 長 期 意外   傷 害 保險   』 不 予
                        賠付  ……  。」2002   年  1  月  l5  日,  誠信  公司  賠付保險金     100  萬元  給孫某,孫

                                                                          2002
                                                          傷害保險金,於
                                                                               年
                                                                                    月
                        某不同意誠信
                                     人民法
                        廣  州 市  天河  區 公司拒  付附加長期意外      。 天河   區  法 院  全 面  支  持 了  孫 7 某  的 16 訴訟  日向 請
                                               提起
                                            院
                                                   訴訟
                        求,誠信    公司不服     ,向廣   州市中級人民法         院提起上    訴。
                            誠信  公司   的「  信誠  運籌智選投資       連結保險」第        22  條第  1  款規定:本    公
                        司 對本合同應      負 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               首 期保險費     且 本 公司   同 意 承保
                        之日   24  時開始,本    公司  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上述保險條         款第   22
                        條第   2  款 規定:投保人在本          公司簽   發保險單前先繳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
                        費,  且 投保人    及 被保險人已      簽 署 投保   書 , 履 行 如 實 告知    義務並    符 合本  公司

                        承保要   求時,    若發生下    列情形之一,本         公司  將負保險責任:        (1)   被保險人因
                        意外  傷 害  事故而發生保險事故            (  意外  傷  害  事故是指  遭受外來    的、   不  可預  知
                                                                                      );(2)
                        的、
                                                                               檢查
                                                                                            檢
                                                         完 成本
                                                                    要 求 之身體
                        保險人因疾病身故,  突發的、非本  意的非由疾病     引起的使身體    公司  受到傷  害的客觀事件     , 且 身體  被
                                            但 被保險人已
                        查結  果不  影響   本公司   是否承保的      決定。
                            誠信  公司   的「  信誠  附加長期意外       傷害保險」第        1  條第   2  款規定:   主合
                        同的條   款 也 適 用於本     附 加合同,     若 互 有 衝突   時,以本     附 加合同為     準 。「  信
                        誠附加長期意外        傷害保險」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本     公司  對本   附加合同應付
                        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              首 期保險費     且 本 公司   同 意 承保   後 開始,本     公司
                        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本     附加合同自保險單生           效日的    24  時起產生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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