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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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             拆 入 業 務 以外的其他       負債   業 務 ,且同業     拆 入
                        餘額不得    超過其淨資產的          20%  。中國  銀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會另 有規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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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
                            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            擔 保業   務 , 但 對外   擔 保 餘 額 不得   超 過 其 淨 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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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net assets)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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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公司經      營 外  匯 信託業   務    ,應當   遵  守  國家外   匯 管理的有關規定,
                                                        249
                        並接受外    匯主管部門的       檢查   、監督     。
                            可 見 ,信託投資公司的業           務範圍    是 很廣泛    的,  加 之其經    營 方 式 多 樣 、

                        靈 活,在國外
                                                                    務 ,其他業
                        機構,其     核心  素 有「金融     百 貨 公司」之     稱 。當   然 ,信託公司作為專業理財  務則  是信託投資
                                     業 務 或 稱 主 營 業 務 是金融信託業
                        公司的   附屬業    務。
                            此外,信託投資公司可以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
                        定,接受為      了 下 列 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                救 濟 貧困   ; 救 助 災 民 ; 扶
                        助  殘疾  人 ;  發展  教 育、   科技  、體育、文化、         藝  術事  業  ; 發展  醫療衛    生 事
                        業  ; 發展  環  境 保  護事  業,  維護  生  態 環  境 ;  發展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公共              事
                        業,已如前所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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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21  條。
                        247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22  條。
                        248
                         參閱《信託公司受託       境外理財業務管理      暫行辦法》    (銀監發  [2007]  第  27  號),所稱受託  境外
                         理財業務,是指      境內機構或居民個人(以下        簡稱委託人    )將合法所有的資金      委託給信託公司
                         設立信託,信託公司以自己的          名義按照信託文件       約定的方式在    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
                         資和資產管理的經營活動。投資收益與              風險按  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信託文件         約定由相關當事
                         人承擔   。依照此   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在        獲得批準   後,  將可以  開展受託   境外理財業務。而
                         銀監會   將對信託公司    申請辦   理受託  境外理財業務進行資       格審核  。信託公司    開辦  受託  境外理
                         財業務   必須  滿足註冊資本金不      低於  10  億元人民幣  或等值可自    由兌換貨幣。同      時,信託公
                         司辦理受託    境外理財,應     向國家外   匯局申請   投資  付匯額度   。另參閱《中國進出       口銀  行出  口
                         賣方信   貸委  託代理業務管理     辦法》  (進出  銀賣信發  [2002]  第  200  號),所稱  委託代理業務是指
                                               口賣方信
                         我行委託商業銀行管理的出
                                                                             款人、
                                                                    協助檢查借
                                                                                  保證
                         查、監   督貸  款的專款專   用、辦理貸款項下的  貸業務,  結算  包括 業務、  向我  行推薦項目、協助我行進行 人的經營情  貸前  調
                         況、協助監管     貸款項下的    抵押物、質物    、協助我行收回      貸款本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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