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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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71



                           (二)信託公司的設立

                               多  數 國家對信託公司的設立實行               許  可制,中國亦       然 。信託公司的設
                           立,經信託主管機關          審 核批准    後,方可     登 記 註冊   ,開展    營 業活  動 。中國信
                           託公司作為      銀 行業金融機構,由中國            銀 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 會 負 責 審 核批准

                           其設立、     變 更 、  終 止 及業  務監   管。  根據   《信託公司管理         辦 法》第     8  條規
                           定,信託公司的設立,應具             備下列條件:

                               1.   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                   銀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會規
                                  定的公司    章程   ;
                                                                                       226
                               2.   有具  備中國  銀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會規定的      入股   資格的股東       ;
                               3.   具有本  辦法規定的最      低限額的註冊       資本  ;
                               4.   有具  備中國  銀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會規定任      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和與其業       務相適應信託       從業人   員;

                               5.  6.   具有  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  求的營業場所、  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  務有關的其他設   ;    施;
                                                                               控制制度
                                                                      程和風險
                                                             務操作規
                                 有符合要
                               7.
                                                       員會規定的其他條
                                      銀行業
                                                                         審 慎 監 管 原則
                               中國  中國 銀 行業  監督  監督  管理委 管理委  員 會 依照  法律法規和  件。        對信託公司
                           的設立   申請   進行  審 查 ,作出    批准   或不  予批准    的決定   ; 不 予批准    者,應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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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
                                                               億元
                                            資本最
                               信託公司  資本為實  註冊  繳 貨幣  資本。  限 額 申請  3 經 營 企業年金基金、 人民  幣 或等值的可自由  證券承銷  兌  換貨
                                                          為
                                                   低
                                                                                           、資產
                           幣 , 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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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進一    步做好信託投資公司       股東資  格審  查工作的通知》     (銀監通  [2003]  第  32  號),為  維
                            護市場公平    競爭,促進信託投資公司         健康  發展,  防範  金融  風險  ,須加強  信託投資公司    股東
                            資格管理,如為      單個投資人    (包括  中國  銀行業監  督管理  委員  會認定的   該投資人的關    聯方),
                            其投資入   股的信託投資公司不       得超過兩家,其中      絕對控股不得超過一家。且投資人在             向信
                            託投資公司投資入      股時  ,應當以   書面聲明   的形式,對自己及其一        切關聯方在其     他信託投資
                                                                          按季度向
                                                                                     銀行業監
                                                                                            督管理
                                                                                 中國
                            公司的投資資
                                       前十名股
                            委員  會報告其   訊作詳盡和真實     披露  。另  外信託投資公司亦應  股的情  況,該情況遇重大變動時應當        隨
                                                   類金融機構中投資入
                                              東在各
                            時報告。
                           227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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