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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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信託財產權利        歸屬人。     沒有信託財產權利          歸屬人或信託財產權利
                               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             眾的,經公益       事業管理機關       批准   ,受託人
                                                                           216
                               應將信託財產用於與           原 公益目的相      近 似的目的       ,或者將信託財產
                                                                                     217
                               轉移  給具有    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其他公益信託的受託人                         。
                            4.   在司法實  務的實際     運用上:以中國在          2002  年與   2003  年間,在法律
                                                                    218
                               界與社會     上皆 引起 廣泛     關注 的愛 心官 司       一 案來 說明,法       院在本   案
                               中就公益信託       終止後信託財產之          歸屬問題做      了明確   的解析,     認為由
                               於捐款行為是以相關委            員會的名義而不是以受            救助人的名義為之,

                               捐款是匯給委
                               只為捐款之受益人而在   員會並由委    醫療  員會占有而    非由受    救助人占有,受        救助人
                                                                                 請求權,對
                                                                                            捐
                                                                         有特定的
                                                         費用的支
                                                                  付上享
                               款並無所有權,而在受            救助人死亡      後,  捐款餘額並非受救助人之             遺
                               產,而該     捐款既屬公益財產,在受             救助人死亡      ,捐款不能      繼續用於
                               治療  受 救 助 人 疾病    下,  依照  《信託法》第         72  條之規定,     沒 有信託
                               財產權利     歸屬人或信託財產權利            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             眾的,經
                               公益  事業管理機關        核准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用於與               原公益目的相
                               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託財產                轉移  給具有   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其

                               他公益信託的受託人,            故法院即依本條規定指示應將此                 捐款交由當
                               地慈善   機構或是民      政部門,以      更好的實現      捐款人的     捐款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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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求近似原    則是英美法中的一項關於         使用  賑濟財  物的原則,後為各國信託法         採納,成為    適
                          用於公益信託的     慣例之一,其大     致內容   是:當一項公益信託成立後,          由於種種   原因,初始
                          的信託  目的無法實    現,或信託    目的已實   現而信託財產    尚有剩餘   時,基於使信託      存續  以有利
                          於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並且盡量與初始公益信託         目的相一   致的原因,將全部或       剩餘的信託
                          財產  用於與  設立信託  時所具有的公益      目的盡可能相    似的另一項公益      目的。參閱吳    健,評公
                          益信託之力   求近似原   則,當代法學,      2002  年  12  期,頁  48  至  49  。
                        21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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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年  7  月,  廣西橫縣地方  稅務局平馬稅    務所公務   員餘輝經醫院確診患       有慢性粒性白血
                         病,醫院認為應進行       骨髓  移植。為   籌集醫療   費,橫縣地方     稅務局經餘    輝和上  級部門  同意  向
                         全國  部分稅務機關發出      緊急  求援信募集醫療     費,並成立    搶救餘輝資金管理      委員  會對  捐款的
                                                                   1998
                                                                                日病故。除去
                                                                                           醫療
                                  督。後來餘
                             進行監
                         使用
                                                未能進行
                         費和喪葬    費,尚餘捐款    輝因故 萬多元人民幣。餘  骨髓  移植,於  後,其  年  12  月  28 捐款餘  額屬餘輝生前
                                                                       父認為,
                                            14
                                                             輝去世
                         受贈與而    取得  的財產,應   由自己  繼承  ,並向  法院起   訴。參考資料:     安徽律師網,     ht t p ://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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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px?id=2226 ( .com/show_new . w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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