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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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信託財產權利 歸屬人。 沒有信託財產權利 歸屬人或信託財產權利
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 眾的,經公益 事業管理機關 批准 ,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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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信託財產用於與 原 公益目的相 近 似的目的 ,或者將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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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 給具有 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其他公益信託的受託人 。
4. 在司法實 務的實際 運用上:以中國在 2002 年與 2003 年間,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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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與社會 上皆 引起 廣泛 關注 的愛 心官 司 一 案來 說明,法 院在本 案
中就公益信託 終止後信託財產之 歸屬問題做 了明確 的解析, 認為由
於捐款行為是以相關委 員會的名義而不是以受 救助人的名義為之,
捐款是匯給委
只為捐款之受益人而在 員會並由委 醫療 員會占有而 非由受 救助人占有,受 救助人
請求權,對
捐
有特定的
費用的支
付上享
款並無所有權,而在受 救助人死亡 後, 捐款餘額並非受救助人之 遺
產,而該 捐款既屬公益財產,在受 救助人死亡 ,捐款不能 繼續用於
治療 受 救 助 人 疾病 下, 依照 《信託法》第 72 條之規定, 沒 有信託
財產權利 歸屬人或信託財產權利 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 眾的,經
公益 事業管理機關 核准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用於與 原公益目的相
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託財產 轉移 給具有 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其
他公益信託的受託人, 故法院即依本條規定指示應將此 捐款交由當
地慈善 機構或是民 政部門,以 更好的實現 捐款人的 捐款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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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求近似原 則是英美法中的一項關於 使用 賑濟財 物的原則,後為各國信託法 採納,成為 適
用於公益信託的 慣例之一,其大 致內容 是:當一項公益信託成立後, 由於種種 原因,初始
的信託 目的無法實 現,或信託 目的已實 現而信託財產 尚有剩餘 時,基於使信託 存續 以有利
於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並且盡量與初始公益信託 目的相一 致的原因,將全部或 剩餘的信託
財產 用於與 設立信託 時所具有的公益 目的盡可能相 似的另一項公益 目的。參閱吳 健,評公
益信託之力 求近似原 則,當代法學, 2002 年 12 期,頁 48 至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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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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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7 月, 廣西橫縣地方 稅務局平馬稅 務所公務 員餘輝經醫院確診患 有慢性粒性白血
病,醫院認為應進行 骨髓 移植。為 籌集醫療 費,橫縣地方 稅務局經餘 輝和上 級部門 同意 向
全國 部分稅務機關發出 緊急 求援信募集醫療 費,並成立 搶救餘輝資金管理 委員 會對 捐款的
1998
日病故。除去
醫療
督。後來餘
進行監
使用
未能進行
費和喪葬 費,尚餘捐款 輝因故 萬多元人民幣。餘 骨髓 移植,於 後,其 年 12 月 28 捐款餘 額屬餘輝生前
父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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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去世
受贈與而 取得 的財產,應 由自己 繼承 ,並向 法院起 訴。參考資料: 安徽律師網, ht t p ://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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