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6 - 中國金融法
P. 776
766
210
人民共和國公益 事業捐贈法》 第 3 條規定 了四大類公益 事業: 1. 救助災
害 、 救 助 貧困 、 扶 助 殘疾 人等 困 難 的社會 群 體和個人的活 動; 2. 教 育、 科
學、文化、 衛生、體育 事業;3. 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 施建設 ;4. 促 進社
會發展和進 步 的其他社會公共和 福 利 事 業。結合該條規定,《中國人民共
和國信託法》第 60 條規定公益信託的目的有以下 幾類 :1. 救濟貧困 ;2. 救
助 災 民 ; 3. 扶 助 殘疾 人 ; 4. 發展 教 育、 科技 、文化、 藝 術 、體育 事 業 ; 5.
發展 醫療衛 生事業;6. 發展 環境保護事 業、 維護 生態環境;7. 發展其他社
會公益 事業。
三、公益信託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一)公益信託的設立
公益信託的設立方 式 與 私 益信託相同,所不同的是,設立 程序 更 為 嚴
格 。各國信託法一 般都 規定,公益信託應經有權機關 批准 , 英美 法系國家
對此實行 註冊登 記 制,大陸法系國家如 日 本、 韓 國 則 採 許 可 註冊 制。 英 國
註冊登
公益 事務 署 負 責公益信託的 監督 法》進行 記 及 監督 管理, 。 美 國 則 由 州檢察 長依據
註冊
及監督
《統一公益信託受託人
確 定,應經公益
公益信託的設立和受託人的 中國實行的是 許可批准 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事 業管理機構的 批准 62 條規定,
。 未 經 批
准 ,不得以公益信託的名義活 動 。關於管理機關,中國 未 規定 統 一的管理
機構,而是 根據 公益 事 業目的的不同,分別由目的 事 業的主管機關 承擔 責
任。
210
參考資料:中國政 府網, .cn/flfg/ .gov http://www 2005-10/01/content_74087.htm ( 最後瀏覽日 20
1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