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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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65
託人將財產或者財產權 轉移 給受託人,受託人管理該 項 財產,並按信託文
件 規定,將信託利益用於 舉 辦 一 項 或某 些 公益 事 業即 教 育、 科技 、 衛 生或
社會 福利事業等,以實現公共利益目的的信託。
公益信託 起 源 於 英美 。在 英美 法系國家,最 常 見 的公益信託的受託人
是各 類型 的基金會。基金會為一種以公益為目的並以社會 上 人 們捐 贈 的財
產為基礎成立的組織,基金會作為受託人,按 照 有關的信託行為的要 求來
管理信託財產,並將信託利益用於某一或某 些慈善 性 事 業,以實現委託人
之目的。在大陸法系國家,公益信託通 常 以信託公司為其受託人。現代各
國基金會信託與公司信託並存,公益信託成為發展社會公益
效形式 ,《中國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六章專章規定 了公益信託。 事 業的一種有
公益信託的受益人為不特定的人,即屬於信託文 件 規定的資 助範圍 和
資 助 條 件 的任 何 人。 根據 各國信託法的 慣 例 , 挑 選 與 確 定公益信託的受益
人的權利 原則上歸 受託人 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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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在中國 向來不像在外國 被廣泛 使用 ,但在 2008 年 5 月 12
日 , 四 川汶川 地 震 後,中國 銀監 會 隨 即發 布 《中國 銀監 會 辦 公 廳 關於 鼓勵
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 務支持災後重建 工作》的通知 ( 銀監辦 發[20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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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對公益信託而 言不啻為良好 用途示範之開始。
二、中國公益信託的範圍
《中國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61 條規定:「國家 鼓勵 發展公益信
託。」公益信託 強調 目的公益性, 但 公益目的的定義 卻很 難 準確 描 述 ,因
為公益 事 業的內涵 隨 著時代的發展而始 終 處於 變 動 中。 英 、 美 、 日 、 韓 等
國信託法中關於公益目的 範圍 不盡相同。 1999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之《中華
208 參閱 沈煜 ,我國公益信託發展 緩慢 的原因,山西高 等學校社會 科學學報, 2009 年 01 期,
頁 48 至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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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中國 銀行業監 督委員 會, .jsp?doc ew cn/chinese/home/jsp/docV .cbrc.gov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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