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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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公司     終 止 時,其管理信託         事務  的 職 責同時    終 止 。 清 算 組應當     妥 善
                        保管信託財產,作出處理信託                事務  的 報告   並 向新  受託人    辦 理信託財產的       移
                                                          237
                        交。信託文     件另   有約定的,      從其約定      。




                        二、信託公司的經營範圍與經營規則



                        (一)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範圍


                                《信託法》和《信託公司管理
                            根據
                                                      238    辦 法》規定,信託公司可以              申請  經
                        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             幣業務     :1.   資金信託    ;2.   動產信託   ;3.   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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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    ;4.   有價證券   信託    ;5.   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6.   作為投資基金或

                         產法》的規定。      (3)  從 字 面 來 看 ,《信託公司管理   辦 法》條文中的確     少了  「全  部 」 債 務 字
                         樣,  但 就全  句 來 看 依然  沿襲  了 《 破 產法》中:不能   清償  到期  債 務及資產不   足 以 清償債  務/
                         全部債   務或明  顯欠  缺清償  能力的表   述結  構;在這一表    述結  構中實  際上包含   了兩層  含義  :第
                                         來看,必然發
                               個案債務糾紛
                         一,從
                                                                         ;第二,就企業
                                                         清償
                         標準來看,已經發       生企業  或信託公司無法  生企業  或信託公司不能 某項債務之事實  清償  到期  債務的事實  ;即  從時間
                                                                                      或信託公司
                         整體  償 還能力而   言 ,出  現了  資產不  足  以 清償債  務 /  全 部債  務 或 者 明  顯欠  缺清償  能力的情
                         形,  這 項條件是一    個 選擇  項,  即或  者出  現 資產不  足 以 清償債  務/全 部債  務,  或 者 明顯欠  缺
                         清償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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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15  條。
                        238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16  條。
                        239
                         參閱《   銀監辦發[2006]92  號》,信託投資公司以        貸款、投資    等方式  辦理自營和信託業務,
                          涉及房地產   抵押估   價時,應   按照《  建設部  、中國人民    銀行、中國    銀行業監   督管理  委員  會關
                          於規  範與銀行信   貸業務相關的    房地產   抵押估  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住房[2006]  第  8  號)
                          中有關  商業銀行發    放房地產   抵押貸款過程中     房地產  抵押估   價的有關規定    執行,如   房地產管
                          理部門  要建立和完    善房  地產  估價機構、   商業銀行在發    放房地產   抵押貸款前,應當確定        房地
                          產抵押價值、    房地產  抵押價值    由抵押當事人    協商議  定或者由房    地產  估價機構進行    評估時,
                          房地產  估價機構應當    堅持獨立、    客觀、公正的     原則,  嚴格執行房地產      估價規  範和標準,且
                          商業銀行應當    加強  對已  抵押房地產市場價     格變化   的監  測,及  時掌握  抵押價值   變化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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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國    銀監會關於    印發(信託公司    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        操作指  引)的通知》   (銀監發  [20
                         08]  第  45  號),所謂的  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        將信託計   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
                         企業
                                                                               善的內部
                                                             善的公司
                         託公司從事  股權、上市公司  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具有完  限售流  通股或  中國  銀監會  批准  可以投資的其  治理結構、完  他股權的信託業務。而信  控制制  度和
                         風險  管理制  度、與業務相     適應的信託經理及相關        工作人  員,且信託公司的      固有資產   狀況  和
                         流動性必須良     好。另參閱《信託公司        證券  投資信託業務    操作指  引》(銀監[2009]  第  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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