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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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79
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 務,不得有下 列行為: (1) 利用受託人 地位謀取 不
當利益 ;(2) 將信託財產 挪用於 非信託目的的用 途;(3) 承諾信託財產不受 損
失或者保 證最低收益;(4) 以信託財產提 供擔保;(5) 法律法規和中國 銀行業
256
監督 管理委 員會禁止 的其他行為 。
資金信託業務的特別規則
3.
依照 《信託公司 集 合資金信託 計 畫 管理 辦 法》的規定,信託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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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信託 計畫應當 符合以下要 求 :(1) 委託人為合 格投資者 ;(2) 參與信託
; (3)
計 畫 的委託人為
期限不
少於
信託
人,合 格的機構投資者 惟 一受益人 數量不受限制 單個信託 ;(4) 信託 計 畫 的自 然 人人 1 數 不得 超 過 50
年;(5)
資
金有 明確 的投資方 向 和投資 策略 ,且 符 合國家產業 政 策 以及其他有關規
定;(6) 信託受益權 劃分為等 額份額 的信託單位 ;(7) 信託合同應 約定受託人
報酬 ,除合理 報酬 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 何 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
自己或他人 牟利;(8) 中國 銀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會規定的其他要 求。
所 稱 合 格 投資者,是指 符 合下 列 條 件 之一,能 夠 識 別、 判 斷和 承擔 信
託計畫相應 風險 的人: (1) 投資一個信託 計畫的最 低金額不少於 100 萬元 人
民幣的自 然人、法人或 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 個人或家 庭金融資產 總計
認購 時超過 100 萬元 人民 幣,且能提 供相關財產 證明 的自 然人;(3) 個
在其
超過
年內
每年收入
萬元
人民
幣,或
20
3
夫妻
人收入
計收入
雙方合
近
在最
258 在
最近 3 年內 每年收入 超過 30 萬元 人民 幣,且能提 供相關 收入證明 的自 然人 。
259
(四)風險管理
256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34 條。
257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5 條。
258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6 條。
259 參閱《 加強 信託投資公司 風險 監管 防範 交易 對手風險 的通知》 (銀監發 [2004] 第 93 號),信
託投資公司要 將防範 交易 對手風險 作為其受託人 盡職管理的 重要內容 。如在信託合同中 必
須向信託當事人 披露 對證券 經紀機構的 風險 盡職調 查情況; 應指定不同的 部門 和崗位調 查
證券 經紀機構的資信 狀況 ,定期 跟蹤 、瞭解其風險變化 和人 員異常變 動、有關 部門 對其 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