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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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79



                               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          務,不得有下        列行為:    (1)   利用受託人   地位謀取     不
                           當利益   ;(2)   將信託財產    挪用於   非信託目的的用         途;(3)   承諾信託財產不受        損
                           失或者保    證最低收益;(4)       以信託財產提       供擔保;(5)     法律法規和中國        銀行業
                                                         256
                           監督  管理委   員會禁止     的其他行為        。

                               資金信託業務的特別規則
                             3.
                               依照  《信託公司      集 合資金信託       計 畫 管理   辦 法》的規定,信託公司設立
                                                         257
                           資金信託    計畫應當     符合以下要      求   :(1)   委託人為合    格投資者    ;(2)   參與信託
                                                     ; (3)
                           計 畫 的委託人為
                                                                       期限不
                                                                             少於
                                                                                           信託
                           人,合   格的機構投資者  惟 一受益人  數量不受限制   單個信託  ;(4)   信託 計 畫 的自  然 人人  1  數 不得  超 過  50
                                                                                    年;(5)
                                                                                           資
                           金有  明確   的投資方     向  和投資   策略   ,且  符 合國家產業       政 策  以及其他有關規
                           定;(6)   信託受益權     劃分為等    額份額    的信託單位      ;(7)   信託合同應    約定受託人
                           報酬  ,除合理     報酬  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            何 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
                           自己或他人     牟利;(8)    中國  銀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會規定的其他要          求。
                               所 稱 合 格 投資者,是指        符 合下   列 條 件 之一,能     夠 識 別、   判 斷和   承擔  信
                           託計畫相應     風險   的人:   (1)   投資一個信託    計畫的最     低金額不少於        100  萬元  人

                           民幣的自    然人、法人或       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   個人或家   庭金融資產      總計
                               認購  時超過     100  萬元  人民  幣,且能提     供相關財產      證明  的自  然人;(3)    個
                           在其
                                                       超過
                                          年內
                                              每年收入
                                                               萬元
                                                                   人民
                                                                       幣,或
                                                            20
                                        3
                                                                              夫妻
                           人收入
                                                                                         計收入
                                                                                  雙方合
                                     近
                                 在最
                                                                                             258  在
                           最近  3  年內  每年收入   超過   30  萬元  人民  幣,且能提   供相關    收入證明    的自  然人    。
                                           259
                           (四)風險管理

                           256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34  條。
                           257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5  條。
                           258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6  條。
                           259  參閱《  加強  信託投資公司  風險  監管  防範  交易  對手風險  的通知》  (銀監發  [2004]  第  93  號),信
                            託投資公司要     將防範  交易  對手風險   作為其受託人    盡職管理的    重要內容   。如在信託合同中       必
                            須向信託當事人      披露  對證券  經紀機構的   風險  盡職調  查情況;   應指定不同的     部門  和崗位調   查
                            證券  經紀機構的資信     狀況  ,定期  跟蹤  、瞭解其風險變化      和人  員異常變  動、有關    部門  對其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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