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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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81
賠 償 準 備 金應存 放 於經 營 穩 健 、具有一定實 力 的 境 內 商 業 銀 行,或者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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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 國債等低風險 高流動 性證券 品種 。
此外,作為受託人,信託公司亦應 嚴格 遵 守 關於受託人義 務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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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自己管理 、分設 帳戶 、分別管理、為 客 戶 保 密 、定 期報告 並接受 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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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詢問 等。
信託公司應進一 步 提 高 風險 管理能 力 ,盡 職 管理信託財產, 確 保信 政
合作業 務 ,此 既 支 持地 方經 濟 發展,又能保 證 信託資金的 安 全和受益人的
合法權益,且在開展信 政 合作業 務 中,信託公司應 加強 對合作方資金實
力 、信用
程 度和
綜 合 償 債 能 力 的 跟蹤
授 信信 息 ,按 照 統 一 授 信要 求 ,結合 分析,及時、全面 掌握借款 負債 人的各 狀況 類
,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實 力 與實際
核 定信用等 級 和 風險 限 額 ,在 符 合信貸條 件 、權 衡 風險 與 收 益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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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 服務 支持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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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公司的監督管理與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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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49 條。
263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26 條。
264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27 條。
265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28 條。
266
參閱《中國 銀監會 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信政合作業務 風險提 示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9] 第
155 號)。
267
參閱《關於 加強 信託投資公司 證券 業務監管的通知》 (銀監辦通[2004] 第 260 號),信託投資
公司 將固有資金、 委託資金和信託資金 直接或委 託、 轉委 託給證券 公司 或其他機構投入 股
市、 債市, 往往 涉及龐大的金 額,但由 於證券 市場的 高風險性 ,部分信託公司對 委託他人
管理的資金 風險 監督不到位, 加之部分受託機構 違法違規經營, 導致部分信託投資公司的
大損失。
委託資產出
建立科學有
估模
部分賬管理制 現重 度,做好對 客戶 故信託投資公司應 訊披露工 做好如 作、 切實履行盡職管理職 效的風險評 責,嚴格落實內
與公眾的資
型和風
險量化管理系 統,加強內部風險 控制制 度的建設 和執行力 度、吸收和 培養 專業 證券 投資
的
人員,提高 信託從業人 員素質,增強 公司自身經營能力, 防止風險 人為 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