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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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採   取暫停業務、限制          股東權利等      監管措施      。
                            2.   信託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                危 機,   嚴 重  影響  受益人合法權益
                               的,中國     銀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會可以     依法對該信託公司實行接管或
                                              280
                               者督促機構重組          。
                            3.   中國  銀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會在   批准   信託公司設立、        變更、終止後,
                                                                                          281
                               發現  原申請   材料有隱瞞     、虛假的情      形,可以責     令補  正或者   撤銷批准      。


                                        282
                        (六)自律管理

                            信託公司可以
                                              中國信託業
                                         加入
                                                         協 會,實行行業自律。中國信託業
                                                                                  283     協 會
                        開展活   動,應當接受中國         銀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會的指    導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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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54  條。
                        280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55  條。
                        281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56  條。
                        282
                         參閱《信託公司      治 理指  引 》,此指   引 按 照《公司法》、《      銀 行業監  督 管理法》、《信託
                         法》為信託公司從       股東大會、   董事會、監事會      等多個方面建     立合規管理機制,體      現受益人
                         利益最大    化的基本原則做出規      範。自《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             暫行辦法》    頒布  以來,
                         關於信託公司的公司       治理一   直沒有明文的規     範,期  間信託業也出     過很多違規操作問題,監
                         管部門   僅以  零散  的通知進行管理,     沒有一  個統  一的規  範。此   次公司  治理指  引的頒發填補了
                         信託業的    空白  ,對信託公司的合規經營和        風險  控制的利好    將是長期的。    針對信託公司     過往
                         易發生問題,指      引對信託公司    股東做出嚴格規定。如        除上市信託公司     外持股未滿     3  年的  股
                         東不  得轉讓  所持股份   ,股東不可    質押所持有的信託公司        股權,不   得虛假  出資、出資不實、
                         抽逃  出資  或變  相抽逃  出資,不  得直接或間接干涉信託公司的日           常經營管理,不      得挪用信託
                         公司  固有財產   或信託財產    等。另  外,指   引規定信託公司     股東單獨或與關     聯方合   併持有公司
                         50%  以上  股權的,  股東大會  選舉  董事、監事應當實行       累積  投票制。信託公司應       設立獨立   董
                         事且人數應不     少於董事會成     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不       過很多公司在機構       設置上已經   很完備但
                         並不一定有實
                                                                                    度,另一方
                                                                加強
                                                        求
                                               上市公司要
                                       做
                         應要  求  信託公司  質效果。關 類似  鍵在於,規則  頒布  的信 後必須 息  披露工  對公司 作。資料來源:  治理的  執行力  涉 外  會計網,  面
                                         好
                         wtokj.com/news/v1252.html ( . http://www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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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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