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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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75



                           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          起 人 從事   投資基金業      務;   7.   經 營 企業資產的重組、       購
                           併 及 項 目融資、公司理財、財            務顧   問等業   務;   8.   受託經  營 國 務院  有關部門
                                                                                         代保管
                           批准  的證券承銷      業務;   9.   辦理居間、   諮詢   、資信   調查等業     務;  10.   及
                           保管  箱業務;     11.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        銀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會批准     的其他業

                           務。
                               信託公司可以       根據   《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
                             241
                           動   。信託公司可以        根據   市場需要,按       照 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              類 或對
                                                                    242
                           信託財產管理方        式的不同設     置信託業     務品種      。
                                                                         依照
                               信託公司管理
                                            運 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
                                                                           243  信託文  件 的 約 定,採
                           取 投資、出     售 、存  放 同業、    買入   返 售 、 租賃   、貸  款   等方   式 進行。中國      銀
                           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 會 另 有規定的,       從 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             賣 出 回 購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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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管理   運用信託財產         。
                               信託公司     固 有業  務項   下可以開展存       放 同業、    拆 放 同業、貸     款 、 租賃   、
                           投資等業    務 。投資業     務 限定為金融       類 公司  股 權投資、金融產         品 投資和自用
                           固 定資產投資。信託公司不得以                固 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            但 中國   銀 行業  監
                                                       245
                           督管理委    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所稱  證券  投資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         將集  合信託計   劃或  者單獨管理的信託產品項下資金
                            投資於依法公     開發行  並在符合法律規定的       交易  場所公  開交易  的證券   的經營行為。而信託公
                            司從事   證券  投資信託業務,應當依       據法律和監管規定      建立完  善的公司   治理結構、    內部  控制
                            和風險   管理機制、   且應為   證券  投資信託業務    配備  相適應的專業人     員、信託公司本身的       固有
                            資產  狀況  和流動性需   良好。   除此之  外,信託公司應當      選擇符  合以下要   求的中資    商業銀行、
                            農村合作   銀行、   外商  獨資  銀行、中  外合資  銀行作為   證券  投資信託財產的     保管人:   1.   具有獨
                            立的資產託管業務      部門  ,配備  熟悉  證券  投資信託業務的專業人       員。2.   有保管信託財產的條
                            件。  3.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   、交割和估值系     統。4.   有滿  足保管業務  需要的場所、     配備  獨立的
                            監控系統。5.    中國  銀監會規定的其     他要求。
                           241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17  條。
                           242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18  條。
                           243
                            參閱《中國    銀監會關於進一      步 規 範商 業 銀行 個 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
                            監發  [2009]  第  65  號),理財資金  用於發  放信託  貸款,應  遵守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        策
                            的要
                            的管理  求,且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資金投資的信託  目做出評審  。   貸款項  目進行  盡職調   查,比照自營    貸款業務
                                  標準對信託
                                          貸款項
                           244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19  條。
                           245
                            參閱《信託公司管理       辦法》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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