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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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強化  信息   揭露  並 健 全市場    約束  機制

                          除了   公司治    理對外    部 人  揭露  之資  訊  外,特別     重視  對 防  範 風險相關的      信

                      息揭露    程度  ; 至 於 增 進 市場約     束 , 具體   改進方向     如下  :

                           1.   標準  化 銀行  體  系之會計   揭露  標準   :  非 上 市 商業銀行的會計         準 則 向上
                             市  商業銀行的會計        準  則  靠 攏 ,上  市 商業銀行的會計         準  則 向國  際 標準
                             靠 攏 , 最 終 實現會計      報告   國 際化   ;

                           2.   強化  表 外 信 息披露:    要求  表 外業務    項目   應以資產     負 債表  附  註 形 式  或

                             附  表形  式 反  映 出 來 ,對   表 外業務之金融資產          或負   債 ,銀行應     揭露  其
                             公  平 價 值 。同時,對       表  外中的   重  大  虛 假 披露  事 件 之當  事  人,應   制  定
                             嚴格   的 懲  罰  制 度,  適  度  引 進  社  會 權  威  信用  中 介  機構對  訊  息 加以  審

                             計。


                      (二)建立      多層次    的監理方式,提高監理效             率

                           1.   健 全  銀行內  部控制  機  制 :  針對  目 前商業銀行      股權   過分集中的問       題  ,

                             應  適 當分  散  股權  , 將  政  府 的 絕 對  控股變   為相對   控股   。設  董  事 會、監

                             事 會、   信 貸 管理委員會、內  律  機  制  :  建 控 管理委員會、行  同的金融同業  長 等法人  治 理 結 構 ;
                                                                                      成
                                                                                   形
                                                                             會,並
                                立金融同業自
                                                                          公
                                                           不
                                                        立
                           2.
                             建
                                                                                        全
                                                                                          國金
                                                  賦
                                             絡,
                                                      金融業同業
                                                    予
                                           網
                             業監管、行業
                                                           金融監理
                             導進
                                                                    部門將市場和
                                                        :
                                      相
                                           式的監理模式
                           3.   融同業  激  公  會的 容  合 作與  交 流 等 職 能 ;    公  會行業保  護  、行業協 銀行的相關  調  、行 利
                                    勵
                             益  者 所應承    擔  的 職 責 ,  歸 還給  市場和   銀行的相關       利 益  者  , 利 益相關
                             者  才 會 真 的關   心 銀行的    效 率 。由   利  益相關   者  自行監理可     減少   主管機
                             關的工作     量  ,  使 主管機關    將 有  限 資  源 集中於   職 責  ,從而有助於       市場
                             效 率 的提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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