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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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強化 信息 揭露 並 健 全市場 約束 機制
除了 公司治 理對外 部 人 揭露 之資 訊 外,特別 重視 對 防 範 風險相關的 信
息揭露 程度 ; 至 於 增 進 市場約 束 , 具體 改進方向 如下 :
1. 標準 化 銀行 體 系之會計 揭露 標準 : 非 上 市 商業銀行的會計 準 則 向上
市 商業銀行的會計 準 則 靠 攏 ,上 市 商業銀行的會計 準 則 向國 際 標準
靠 攏 , 最 終 實現會計 報告 國 際化 ;
2. 強化 表 外 信 息披露: 要求 表 外業務 項目 應以資產 負 債表 附 註 形 式 或
附 表形 式 反 映 出 來 ,對 表 外業務之金融資產 或負 債 ,銀行應 揭露 其
公 平 價 值 。同時,對 表 外中的 重 大 虛 假 披露 事 件 之當 事 人,應 制 定
嚴格 的 懲 罰 制 度, 適 度 引 進 社 會 權 威 信用 中 介 機構對 訊 息 加以 審
計。
(二)建立 多層次 的監理方式,提高監理效 率
1. 健 全 銀行內 部控制 機 制 : 針對 目 前商業銀行 股權 過分集中的問 題 ,
應 適 當分 散 股權 , 將 政 府 的 絕 對 控股變 為相對 控股 。設 董 事 會、監
事 會、 信 貸 管理委員會、內 律 機 制 : 建 控 管理委員會、行 同的金融同業 長 等法人 治 理 結 構 ;
成
形
會,並
立金融同業自
公
不
立
2.
建
全
國金
賦
絡,
金融業同業
予
網
業監管、行業
金融監理
導進
部門將市場和
:
相
式的監理模式
3. 融同業 激 公 會的 容 合 作與 交 流 等 職 能 ; 公 會行業保 護 、行業協 銀行的相關 調 、行 利
勵
益 者 所應承 擔 的 職 責 , 歸 還給 市場和 銀行的相關 利 益 者 , 利 益相關
者 才 會 真 的關 心 銀行的 效 率 。由 利 益相關 者 自行監理可 減少 主管機
關的工作 量 , 使 主管機關 將 有 限 資 源 集中於 職 責 ,從而有助於 市場
效 率 的提 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