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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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WTO 金融 服 務貿 易 談 判 中, 電子 金融 究 係 屬 於模式一 「 跨 境 交
易」 , 亦 或屬 於模式 二「 國外 消 費 」仍 有 爭 議 。 目 前 WTO 會員大多已開
放模式 二 。
電子 金融 議 題 所 衍 生的 另 一 個 問 題 是, 如果 交 易 發生地是在 消 費 者 的
所在地 ( 模式一 「 跨 境 交 易」 ) , 則 外國 公司 應 適 用 於進 口 國 ( 大多為開發中
國 家 ) 的相關管理法規及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 若 其 歸 類 為模式 二「 國外 消 費 」
時, 則 適 用 於出 口 國 ( 大多為已開發國 家 ) 的管理 體制或 國 際通則 。由於各
國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不 盡 相同,模式的認定勢 必 產生 不 同的管理,及 爭 端 解
決 的監理 標準 。
電子 金融監管主要 基 於 審慎 監管的 原 則 , 透 過會員 雙 邊 的諮商及相 互
承諾, 雙 方認可的法 律 與監管機 制 ,對 跨 境金融 服 務提供 者 進行管理。國
際 組織已發展出一些國 際 金融監管規 範 , 例如巴塞爾 委員會在 2006 年年 底
實施之《 新 版 巴塞爾 協定》 (Basel II) 即 為 WTO 引 用 ,並據以管理相關金
融 服 務貿 易 的 交 易 。
大陸是以 2001 年 12 產主 月 入會後, 國 家 的身分 必須 連續 即 非市場 經 濟 地 過 渡 性 檢 討 機 制下接 WTO ,
申
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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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上 各會員就其貿 是相當 高 的進入 易 改 障 程度的詢問。在金融 低 資本要求, 受到 WTO 表 面 市場 的 方面,由於大陸對銀行業 是為了 下 ,大陸 審慎 管理,實 示將 於其 質
表
質
疑
礙
卻
。在
會員的
對外國銀行的風險管理 架 構逐 漸 完 善 後,放 寬 最 低 資本要求。然而從 2006
年實施的《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 》 來看 ,對外資銀行的 最 低 資本要求並 沒 有
放 寬 。
另 外,根據《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 》規定與 官 方政策 說 明,大陸 給予 外
資銀行的營業據點及營業 範圍 ,明顯地 「 設立 子 行 優 於分行 」 。可以 看 出
大陸對外資銀行登陸,是以 鼓勵 和限制 的方式 來 改 變 外資銀行的 型態 與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