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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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WTO    金融  服  務貿  易  談  判 中,  電子   金融  究  係 屬  於模式一     「  跨  境 交
                           易」  , 亦  或屬  於模式    二「  國外   消  費 」仍  有 爭 議  。 目 前   WTO   會員大多已開

                           放模式   二 。
                               電子   金融  議  題 所 衍  生的  另 一 個  問 題 是,   如果  交 易  發生地是在      消  費 者 的

                           所在地    (  模式一  「 跨 境 交 易」   ) , 則 外國  公司  應 適 用 於進   口 國  (  大多為開發中
                           國 家  )  的相關管理法規及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  若 其  歸 類  為模式  二「  國外  消  費 」

                           時,  則 適 用  於出  口 國  (  大多為已開發國       家 )   的管理  體制或   國 際通則    。由於各
                           國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不  盡 相同,模式的認定勢            必 產生  不  同的管理,及       爭  端 解

                           決 的監理   標準   。
                               電子   金融監管主要       基 於  審慎  監管的    原  則 , 透  過會員   雙 邊  的諮商及相      互

                           承諾,   雙  方認可的法      律 與監管機     制  ,對  跨  境金融   服 務提供    者 進行管理。國
                           際 組織已發展出一些國           際 金融監管規      範 , 例如巴塞爾       委員會在     2006  年年  底

                           實施之《    新  版  巴塞爾   協定》   (Basel II)   即 為  WTO  引 用 ,並據以管理相關金
                           融 服 務貿  易 的 交 易 。

                               大陸是以  2001  年  12 產主 月 入會後,  國 家 的身分 必須  連續 即 非市場  經 濟 地 過 渡 性 檢 討 機 制下接 WTO  ,
                                                                                  申
                                                                                    請進入
                                        共
                                                                              位
                                                                                )
                                               義
                                                             (
                                                                       WTO
                                                                八 年在
                                                                                                 ,
                           所以在
                                               善
                           受
                                                                      目
                                                                          雖
                                                 最
                                               的
                           的開放,設立相當
                                             高
                           上  各會員就其貿 是相當  高 的進入  易  改 障  程度的詢問。在金融 低  資本要求, 受到  WTO  表  面  市場  的  方面,由於大陸對銀行業 是為了 下 ,大陸 審慎  管理,實 示將  於其  質
                                                                                        表
                                                                          質
                                                                             疑
                                                 礙
                             卻
                                                   。在
                                                                    會員的
                           對外國銀行的風險管理            架 構逐   漸 完 善 後,放    寬 最 低  資本要求。然而從           2006
                           年實施的《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   》 來看   ,對外資銀行的         最  低 資本要求並      沒 有
                           放 寬 。
                               另 外,根據《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   》規定與     官  方政策   說 明,大陸     給予   外
                           資銀行的營業據點及營業             範圍   ,明顯地     「  設立  子  行 優 於分行    」  。可以   看 出
                           大陸對外資銀行登陸,是以               鼓勵  和限制    的方式    來  改 變 外資銀行的      型態   與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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