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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資 組 合的風險 結構 ,以 下簡 要 敘述 在不 同角色 中的 功 能。
(一)金融機構扮演的角色
經紀商或自營商
1.
在 經紀 商或 自營 商的 角色 中, 依 金融機 構 在市場中涉入 程度 ,
又 可分成第一 類 與第 二類 ,所 謂 第一 類 是 指 以市場 創 造者 (Market
Maker) 自居 的金融機 構 ,對 外提供 報價, 並依據 其對市場的 專 業 判
斷自 行 創 造 部位 ,本身也具有 極 強 的 研 發能 力 , 經常 在市場 上推 出
新 型的衍生性商品,或為一 般客 戶 設計 特 殊 而 複雜 的套 裝 產品,以
滿 足客 戶多 元化 的需 求 ,其在市場中的投資 組 合多、 契 約複雜程度
高 且 交易 量 大,與其他市場的參與者有 別 。
第 二類 與 前 者 極 為 相似 , 同 樣 提供 報價、 自 行 創 造 部位 或 承受
客 戶的 部位 , 並 積 極引 介 各 式衍生性商品 給 客 戶,所不 同 的是他們
的報價對 象並 不 及於自營 商,只對一 般客 戶 提供 報價,然 後再 向其
他 自營 商或 同 業 軋平部位 。
2. 最終使用者
由 於 衍生性商品有 較高 的避險 效 率 ,所以金融機 構經常 為 自 己
的資產 負債 結構 ,或其他特 殊 理由 捨 現貨 市場,而進入衍生性商品
市場。 同 樣 地 ,我們也可以根 據 金融機 構 在衍生市場內的態 度區 分
為
使
用者。
限度
積
則 積 極 與 保守 的 兩 大 類 , 積 極 的參與者為 差別 在 於 部位承接 極 的參與者將衍生性商品 者, 保守 的參與者
者的
為有
兩
視 為 現貨 產品的 替代 品,避險過 程 處 於 「動態」, 且 其 使 用的產品
則
亦極 為 用的產品 ,而 較 為 簡 單 與成 熟 , 整 個資產 組 合也 為投資的 。 另 一種方
視
將衍生性商品
保守
複雜
的參與者
較小
式,
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