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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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協定的格式,這           類  的勞務標準協定是一分              離  的契約,其要求          每  一委外

                       供應者    符  合其  他  委外供應者的作業與服務要求。這些作業與服務要求                                 諸
                       如運用    何種   關  鍵技術    或  即  時  傳  送平台   、網路或      平台   可運作性的特          別說
                       明  、及安全要求。這           類  型的協定要求         個別   的委外供應者一           起溝通     與作

                       業。

                           在  不同   的委外供應者間落實作業協定是具                      挑戰  性的,因為銀行可能

                       對協  議缺   乏  重大的    影響力     ,  雖然  可藉   由  使用者    團體    (user groups)   的協
                                                    4
                       商取得一些額外的           影響力     ,     但  在  某  些委外供應者     企  圖脫離    標準格式、
                       契約架構、或        已  建  立  的  傳  送  服務方  法  時,  挑戰還    是  存  在於  不同   的委外供
                       應者間

                                                         是
                                                                   委外供應者之間,在落實
                       外供應者間作業協定,主要意  彼  此是  否  能  共同  合作。  儘  管如此, 想力  促  值  得重視及  強調  的是,使用委  整  合
                                                      圖
                       的系統與服務時,           共同   合作與    溝通   。
                           此外,銀行管理階層及               法  律顧問    可考   慮  對  個別  委外供應者要求應有
                       的  團體  貢獻   ,以建    立  最  低  可接  受  的作業與服務        水  準,並且     任何未    能達到

                       最
                         低
                                                                                              意特
                                                                                    受
                       要求所有委外供應者  作業與服務  水  準的委外供應者  與發  展  委外供應者間作業協定,接  都  應該  被  要求  負  起  責任  。因此, 並且  同  若  能
                                             參
                       定  條  款、最   低  作業與服務       水  準、及   被  用來評量      個別  及  集體   作業與服務       表
                       現  的一  致  性勞務標準,        整體   而  言  將  會  有助於銀行對      複  合委外供應者的管
                       理。




                       三、其他管理方法的使用


                           除上述      2  種  管理方   法  之外,銀行      若  能  再  考  慮  以下  諸點  ,對銀行管理

                       複  合委外供應者       也  將有所助      益  :
                           1.   明  確定  義  最  終責任  。  假  如設有主要承包商,            就盡   可能設    法  使主要

                       承包商    再  轉  包的  組織   架構是    由  主要承包商對        整個   委外作業與服務          活動從

                       4
                          使用者團體係由共同使用某項商品或服            務的個體所組成,藉由溝通管道             (  例如,線上討論區     )
                        與其他使用者及開發者分享使用技巧、問題與回饋、及獲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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