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P. 84

66






                           4.   服務  水  準  衡  量的  公  式  ;

                           5.   有關達成    /  未  完成  目  標的  良好紀錄    /  處罰;  及
                           6.   委外作業與服務內容           被  評量的    頻  率及間   隔  。
                           就資訊技術        委外而     論  ,  美  國  聯邦  金融機構      檢查   委  員會    (FFIEC  ,

                       2004)
                                                                罰
                       預  定要求的作業與服務,並建 在  《資訊技術檢查手冊》  立獎勵 中  指  出,勞務標準協定  則  規  定,以求委外作業與服務  係  一  描  述銀行所
                                                              及
                       達到  水  準的正式文件,其並建              議  銀行應將勞務標準協定與委外契約中有
                       關  獎勵  、  罰  則、及契約      終  止作  連結   ,以確     保免   於  受  到委外供應者作業與

                       服務  錯誤   的  影響   。銀行應藉一        開始就     確認委外作業與服務的重要要                   素  ,
                              素
                       這些要
                                   上的要
                                                        工
                                                           替換
                                                                  )
                                                                                      應設計一客
                       作、或    組織  可能是如作業與服務  素   (  例  如,  員 處  理  錯誤  率  率、系統上  旦  確認  線  時間  就 等  相關的工
                                                                                 ,
                                                                   ,一
                                                                               後
                       觀衡  量這些要      素表現     的方   法  。銀行   也  應確定評量的        頻  率,及委外供應者
                       違背  勞務標準協定的標準時,可容                   忍  接  受  的  結果範圍    。  雖然  作業與服務
                       標準  會  隨著委外作業與服務的內容                 不同   而有所     不同  ,  但  管理階層所考量
                       的勞務標準協定一
                           1.   委外作業與服務的可運作性及服務的及時性  般  應包括下  列事  項  :      ;
                           2.   委外作業與服務的機密性與               資料   完  整  性  ;

                           3.   因應委外作業與服務所變更的內部控制標準                         ;
                           4.   委外供應者有關安全性標準的                 法令遵循      ,包括    缺失   及網路入侵管

                       理
                         ;
                           5.     委外供應者業務      永  續  經  營計畫的    遵循;    及

                           6.   委外供應者提供的          技術  協助   支援   。
                           銀行在     闡  述業務    永  續  經  營計畫時,應該評估委外供應者對於備                       援  、

                       紀錄保存     、  資料   維護、及      災害復    原與委外供應者          自身永    續  經  營計畫維護
                       的契約
                                                                                 免
                                                                            經
                                     例條
                                   破
                                                                        永
                                          款,且應在契約中
                       以上  責任  責任 的  。  不論  委外契約或勞務標準協定,      詳  述業務    皆不 續  可有 營計畫中銀行無  除委外供應者  法
                       充  分準備的     事  項有  那  些。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