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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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函令
依行 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7 年 1 月公布的函令,銀行將信
用卡、 現 金卡、及消 費 性信用貸款以外之 不良債 權 出售 予資 產 管理公司
後,經 買 賣雙 方合 意 者,得 接受 資 產 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 出售債 權之 催
5 得將信用卡、
同意
銀行在符合
月
5
下,
作業;另於
2006
特
件
定條
年
收
現 金卡、及消 費 性信用貸款之 不良債 權 出售 予資 產 管理公司, 惟 得 標 之
資 產 管理公司 不 得將 不良債 權 再轉售 予第 三 人,並應委託原 出售 之銀行
或其 指 定或 同意 之 催收 機構進行 催收 作業。 催收 機構應 承 諾 遵守 銀行法
及有關法令規定, 催收 行為,並 權之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 機構 不當催收 行為之 稽 核制度,有效規 。
出售債
範及查核各該
承擔催收
責任
六、海外委外
鑒 於目前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項目,實務上確有將部分作業與服務
委託其 海 外 總 行、分行、或其他 海 外機構辦理,而銀行為 提 升 其 競 爭
力 , 降低 作業與服務成本, 海 外作業與服務委外 儼 然為國際分 工 之發展
趨勢
函,
量 ,規定得由 。 因 此,為確立我國的監理權 受 委託機構 出具同意 限 並 兼 具 銀行業務發展需要的彈性考 指
同意必
要時由銀行或主管機關
定之人 ( 如會計 師 、律 師 等 ) ,對 受 委託機構進行 受 託事項範圍內查核的
彈性條款。銀行如有將作業與服務項目委託 至 國外 情形 者,應事 先 確 認
5
特定條件指 (1) 已進入「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制」協商中
者,不得轉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應委託原出售之銀行或其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催收機構應承諾遵守銀行法 (2) 得標之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人,並
及有關法令規定,出售債權之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規範及查核各該催收行
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 (3) 已出售之不良債權,如客戶依「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制」提出申請協商,原出售之銀行應知會資產管理公司
辦理協商,經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功者,該資產
標之資產管理公司如違反相關約定者,銀行應立即與該公司解約並買回不良債權,同時請求 管理公司應無條件接受協商還款方案; (4) 得
違約金並將該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 信中 心 供各銀行參 考 ;及 (5) 前
揭 相關規定應於 契 約中 明 訂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備 查; 另 為保 障 消費者權益,銀行與資
產管理公司 簽 約 前 ,應將 前揭 (2) 、 (3) 、及 (4) 相關事項,以 書面 告知債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