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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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與  受  委託機構   終  止委外契約的重大事由,包括主管機關                        通知   及依

                       契約  終  止或解約的條款。
                           8.   受  委託機構就     受  託事項範圍,        同意   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              取  得相
                       關資料或     報告   ,並進行金融檢查,或得                命  令其於    限期   內  提  供相關資料或
                              4
                           。
                       報告
                           9.   受  委託機構對外      不  得以銀行      名義   辦理  受  託處理事項,亦          不  得進行

                       不  實  廣告  或於辦理貸款行銷作業時                向  客戶  收取任何費       用   (  係屬  消  費  金融
                       業務作業委外之契約應               載  條款,銀行得         視  作業委外之性質權            衡  予以適

                       用  )  。 10.     其他約定事項。






                       五、應收債權催收作業的委外


                           有  鑒  於銀行應     收債   權委外辦理       係屬   內部   催收   業務事項之       延伸   ,應體

                       質  健  全且內控機制       良好   者的銀行方得委外,而且應                 收債   權  催收   作業的委
                       外目前亦為國內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之大                          宗  ,  催收  行為亦為     衍  生最   多  消

                       費
                           詳述

                                。
                       予以  者  糾紛  與  抱怨  的委外業務,所以          特別針    對此項業務之委外分以下                 8  點
                       (一)採申請核准制


                           為確保消      費  者權益,本項業務之委外                係採申請     核  准  制,銀行     申請   前
                       應事  先  確  認受  委託機構      具備   委託辦法第        13  條所訂應      具備   的資   格  條  件  ,

                       經核
                                                                                    向
                           准
                              。
                                因
                                                                                                華
                       請  核  准  辦理本項作業委外後,如有 此,銀行所委託之  催收  新增受     委託機構,亦應  態  、  通知  書函等應依中  主管機關  申
                                                           程序行為
                                                                     樣

                       4
                          經濟部依據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有權持續對                   債務催收公司進行檢查,以避免業者
                        有不當營業情形。實務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06  年曾配合經濟部檢查委外催收公司的
                        財務及催收方式,惟相關主管機關尚未訂定一套單獨針對委外供應者以風險為導向的監理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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