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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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  績  效評量    方  可提   昇  委外供應者的作業與服務效                率  ,  尤  其是  同  時  設  立

                       績  效  獎懲  制度時。如       同  市場  上  販售  商  品  般的  客戶   服務水    準  ,金融    同  業  界
                       的一般服務水        準  契約,皆是可以提供作為                績  效評量標     準  的  參  考,例如,
                       業  界  發  給  的  績  效  獎  金、  薪  資等  費用  皆可作為   績  效評量標     準  的  參  考。  惟  委

                       外
                                                                                           定
                                效評量的標
                         訂
                                                                                         訂
                                                                                    協議
                                               ,不過銀行及
                       得  市場 定績  上  愈  來  愈多  量身 準  打造  的作業與服務內容,可能  受託  委外供應者可以  無  法  參  酌  同  業而 一個  獲
                       雙方均    可  接受  的評量標      準  範圍。
                       (八)資訊提供及接收的責任

                           銀行   由  委外供應者處        取得   的管理資訊報         告  應是即時、正確,且內容

                                                                               準
                       足以提供銀行適當的評量與評估委外的
                                                                                    核
                                                                                 稽
                       契約應    明  訂  取得  報  告  的  頻率  及  種類   (  例如, 績  效、服務水 績  效報  告  、  、及風險。委外  控制報  告  、
                       財務報    表  、年報、安全機制報            告  、  緊急  應  變  計畫、及營運        復  原  演  練  報  告
                       等  )  。當委外作業與服務          終止   、安全    瑕疪   、及其    他  事  件使  銀行面    臨  重大風

                       險時,銀行應考          慮  訂  定  委外供應者通報銀行的程序。銀行應要求委外供
                                                                               件
                                                                                  通知銀行,例如
                       應者將其所有可能導致委外作業與服務
                                                                      、及重要
                                                                    變
                                                                 改
                       ,面  臨  財務  危  機、  災害  事 件  、策略目標重大        嚴  重  衝  擊  的事  成 員  異 動 等。
                       (九)稽核的權利


                           銀行應     擁  有查  核  委外供應者及其          轉  包  商  ,以及視需要       依  契約檢視其

                       委外  績  效的   權利   。一般而言,對一           份  委外作業與服務契約,銀行應確認
                                                                                                期
                                                                                    核
                       受託
                                                                                  查
                                                                               部
                                                                                              報
                                                  部
                                                    作業
                       對其  的委外供應者 行足以包括一般內  已  接受  獨  立的內  流  部  稽  核  人員及  /  或外  核  工  作,  人員, 稽  核  定  告
                           進
                                                                   及範圍的查
                                                                間
                                                           程期
                                                                           3
                       可能包括     穿透   測  試  、  入侵偵測     、及   防火牆    配  置  。     一般銀行應於契約         明
                       訂,  受託   的委外供應者         送  交  銀行的    稽  核  報  告種類  及  頻率    (  例如,財務、
                       3
                          對委外供應者電腦系統進行穿透測試,係為藉由                測試找出委外供應者之網路安全的漏洞及缺
                        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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