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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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7 美國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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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終止
銀行應該評估契約 終止條款 的期 限 及代 價 。銀行對契約 具 有 終止權
利 的範圍與 彈 性,會 隨 著 委外作業與服務契約是 否 因技術快 速 的 改 變 而
有所不 同 ,例如,當銀行可能對契約 終止具 有較大的 權利 彈 性 進 而 獲取
需要於契約中
特別
契約
可 用 利益 時,是 同 的 情 況,包括銀行在控制 明 訂該項 上 ( 權利 如委外供應者 的。 擁 有契約 購併 終止權利 、委外
)
以因應不
便 利 性、委外 成 本大 幅 增加 、委外供應者為 滿 足服務水 準 而 再 三 錯誤嘗
試 與提供關 鍵 性的服務、委外供應者 破產 、及委外供應者 無力 提供作業
與服務等 改 變 時。
銀行管理階
即時且
無
否允
應該將契約是
採取
或
)
考量,
價 ( 需考量代 價 層 賠償 等 條款 的合理性 許 銀行 的 方 式 來 終止 契約 需 付出 入 高額代
納
契約內容應該 敘 述終止 及通知 條款 的時 限 ,以 便 銀行可以 順 利 地 變更轉
換由另 一委外供應者來提供作業與服務, 同 時契約內容也必須要求委外
供應者應該即時地且可以 用 機 器判讀 的 格式 , 歸還 原屬銀行的資訊及其
他
任
源
委外供應者
予
助轉換
協
在 原 先 提供 委外供應者時所衍生的 進 行委外作業與服務所必需的其 成 本分 攤 都需 清楚 地於契約 他 資 詳述 。 。 何
(六)工作分派
銀行應在契約 條款 中,將 沒 有 經 過銀行 書 面 同意 不能將 受 委 託 事項
再 行 複 委外 予 其 他 供應者或 轉 包 商 ( 包括 更換 委外供應者 ) 的 條款 納 入
考量。此外,契約也應要求主要
知 義 務。 承 包 商 在發生 任 何 變 化 時,必須 盡 到通
(七)績效的評量標準或基準點
績 效評量應於契約中 經由明 確 具 體的 說 明 , 定義 雙方 的期望與責
任 。 雙方 對此有 共 同 的認知,是事後 績 效評量及契約是 否成功 的 基 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