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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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7   美國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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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契約終止


                           銀行應該評估契約            終止條款      的期   限  及代  價  。銀行對契約        具  有  終止權

                       利  的範圍與     彈  性,會    隨  著  委外作業與服務契約是             否  因技術快     速  的  改  變  而
                       有所不    同  ,例如,當銀行可能對契約                 終止具    有較大的      權利   彈  性  進  而  獲取
                                             需要於契約中
                                        特別
                       契約
                       可  用  利益  時,是  同  的  情  況,包括銀行在控制   明  訂該項  上   ( 權利 如委外供應者 的。  擁  有契約  購併  終止權利 、委外
                                                                                          )
                           以因應不
                       便  利  性、委外    成  本大   幅  增加  、委外供應者為          滿  足服務水     準  而  再  三  錯誤嘗
                       試  與提供關     鍵  性的服務、委外供應者              破產   、及委外供應者          無力   提供作業
                       與服務等     改  變  時。

                           銀行管理階
                                                                          即時且
                                                                                 無
                                                         否允
                                          應該將契約是
                                                                     採取
                                        或
                                                                )
                                                                                           考量,
                       價   (  需考量代   價  層  賠償  等  條款  的合理性    許  銀行 的  方  式  來  終止  契約  需  付出 入  高額代
                                                                                      納
                       契約內容應該        敘  述終止    及通知    條款   的時   限  ,以   便  銀行可以     順  利  地  變更轉
                       換由另    一委外供應者來提供作業與服務,                      同  時契約內容也必須要求委外
                       供應者應該即時地且可以                用  機  器判讀   的  格式  ,  歸還  原屬銀行的資訊及其
                       他
                                                                                              任
                                                                                         源
                                     委外供應者
                                   予
                           助轉換
                         協
                       在  原  先  提供  委外供應者時所衍生的    進  行委外作業與服務所必需的其  成  本分  攤  都需  清楚  地於契約  他  資 詳述  。 。     何
                       (六)工作分派
                           銀行應在契約         條款   中,將    沒  有  經  過銀行   書  面  同意  不能將    受  委  託  事項
                       再  行  複  委外  予  其  他  供應者或   轉  包  商   (  包括  更換  委外供應者      )   的  條款  納  入

                       考量。此外,契約也應要求主要
                       知  義  務。                          承  包  商  在發生   任  何  變  化  時,必須   盡  到通



                       (七)績效的評量標準或基準點


                           績  效評量應於契約中            經由明     確  具  體的  說  明  ,  定義  雙方   的期望與責
                       任  。  雙方  對此有    共  同  的認知,是事後         績  效評量及契約是         否成功     的  基  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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