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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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服務    失敗   時所應    採  行的   補救  措施   ,以   滿  足契約要求的標          準  。例如,一

                       般服務水     準  包括   百  分  比系統   運作時    間  、  批  次  處理的  完成   期  限  、  錯誤  處理
                       的  次  數  、或其  他  產  業標  準  也可提供作為        參  考  指  標。銀行應      定  期  審  視所有
                       的作業與服務標         準  ,以確保與銀行目標             具  一致性。



                       (三)轉包契約及複合委外供應者關係


                           部  分的委外供應者可能會              再  與其   他  供應者簽訂契約,以提供銀行委

                       外所需的作業與服務,為了確保委外供應者應有的責                                 任  ,並為保     障  銀行
                       的  利益  ,銀行可以       指派   一  位  簽訂主契約的委外供應者                (  主要  承  包  商  )  。此
                       時,銀行應該        特別   注意   契約中必須       規  範不   論  由  哪  一  位  再  轉  包的委外供應

                           實際
                       者來
                                                                            包
                                                                               商
                       與服務的提供行為與內容負責,而且也要將主要  提供銀行所需的作業與服務,主要        承  包  商  都應該對該委外作業  如有  更動  其  他  委
                                                                          承
                       外供應者      (  轉  包  商  )   時,應通知並  獲得   銀行   同意   的  規  範  納  入  契約考量。


                       (四)契約期限

                           銀行在     洽談   契約期    間  長短  及對契約      展  期時,應考量        最新   技術及     最  近

                       的金融
                              但
                                               尤
                                   某
                                在
                                                                   變
                       利  的,  產  業  趨勢 些  。因為 面,  某  些  契約若簽訂  速改  長  期的契約可能是對銀行  情  況下,訂立  短  期的契約 比  較有
                                                                     的
                                                  其在技術快
                                        方
                       關係對銀行可能是較為有                利  的。美國儲貸監理局              (OTS  ,  2004)   認為一
                       般契約    最好   不要超過      5  年,主要是因為          很難  預見   未來會有何       緊急   事  件  及
                       不可  預  期事   件  ,所以並不      鼓勵   銀行簽訂      長  期契約    (  超過  5  年  )  。  同  樣  地,
                       銀行應考量在契約未到期前的
                                                                                                、
                                                                                              站
                                                                   相關委外契約
                       約  展  期。銀行也應       統  籌  一致性地考量內  多少  期  限  以內即應通知委外供應者不    (  例如,  網  再  續
                                                                部
                       電  傳  、程  式設  計、及     網路   支援   )   的到期日,     使  契約到期     具  一致性,      這  樣
                       銀行  便  能將提早      終止   契約及其     他  相關必要的委外契約必須                隨  著終止    而  招
                       致  賠償  的風險    降  到  最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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