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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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服務 失敗 時所應 採 行的 補救 措施 ,以 滿 足契約要求的標 準 。例如,一
般服務水 準 包括 百 分 比系統 運作時 間 、 批 次 處理的 完成 期 限 、 錯誤 處理
的 次 數 、或其 他 產 業標 準 也可提供作為 參 考 指 標。銀行應 定 期 審 視所有
的作業與服務標 準 ,以確保與銀行目標 具 一致性。
(三)轉包契約及複合委外供應者關係
部 分的委外供應者可能會 再 與其 他 供應者簽訂契約,以提供銀行委
外所需的作業與服務,為了確保委外供應者應有的責 任 ,並為保 障 銀行
的 利益 ,銀行可以 指派 一 位 簽訂主契約的委外供應者 ( 主要 承 包 商 ) 。此
時,銀行應該 特別 注意 契約中必須 規 範不 論 由 哪 一 位 再 轉 包的委外供應
實際
者來
包
商
與服務的提供行為與內容負責,而且也要將主要 提供銀行所需的作業與服務,主要 承 包 商 都應該對該委外作業 如有 更動 其 他 委
承
外供應者 ( 轉 包 商 ) 時,應通知並 獲得 銀行 同意 的 規 範 納 入 契約考量。
(四)契約期限
銀行在 洽談 契約期 間 長短 及對契約 展 期時,應考量 最新 技術及 最 近
的金融
但
尤
某
在
變
利 的, 產 業 趨勢 些 。因為 面, 某 些 契約若簽訂 速改 長 期的契約可能是對銀行 情 況下,訂立 短 期的契約 比 較有
的
其在技術快
方
關係對銀行可能是較為有 利 的。美國儲貸監理局 (OTS , 2004) 認為一
般契約 最好 不要超過 5 年,主要是因為 很難 預見 未來會有何 緊急 事 件 及
不可 預 期事 件 ,所以並不 鼓勵 銀行簽訂 長 期契約 ( 超過 5 年 ) 。 同 樣 地,
銀行應考量在契約未到期前的
、
站
相關委外契約
約 展 期。銀行也應 統 籌 一致性地考量內 多少 期 限 以內即應通知委外供應者不 ( 例如, 網 再 續
部
電 傳 、程 式設 計、及 網路 支援 ) 的到期日, 使 契約到期 具 一致性, 這 樣
銀行 便 能將提早 終止 契約及其 他 相關必要的委外契約必須 隨 著終止 而 招
致 賠償 的風險 降 到 最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