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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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7   美國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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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應者超     乎  預  期水  準  的  操  作  表現  也應  予  以  獎勵  。



                       (十七)保險條款


                           受託   的委外供應者應           投  保適當的保險,且應於重大                  承  保範圍     異  動
                       時,通知銀行,並           定  期確認保險的有效性。



                       (十八)爭端解決


                           明  訂延   遲  、  錯誤  交易  、或其     他  潛在風險的責        任  。銀行應考量於契約
                       上加  註  得  以  迅  速  解  決  問題的  糾紛  調  解程序    條款    (  如  仲裁  、  調  解、或其   他

                       方  式  )  ,並且要求在     糾紛   解  決  期  間  能  持續  提供作業與服務的         條款   。


                       (十九)賠償及銀行與委外供應者各自分擔的責任範圍


                                                              或其
                                     定
                                                  賠償
                       應者的責  契約應訂  任  區分,而其中  遇  有延  遲  、  錯誤 條款  交易  一般是會要求銀行與委外供應者做到  他  潛在風險下,銀行與委外供
                       不會因    彼  此  各  自的  疏忽  而  使  對  方  受  到  傷  害  。  這些條款  應該  被  檢視,以     減

                       少  一  些  因委外供應者的        疏忽   而致銀行      遭受   索  賠  所應  擔  負法律責     任  的潛在
                       風險。對     部  分委外供應者要求的制              式  契約   條款   ,通常會訂       定最   高  賠償  金

                                                                          著
                                                                        憑
                                        慮採用
                                               此
                                                  類
                                                                            過
                                                                                 因委外供應者的
                       額,
                                銀行考
                              使
                       問題而  假  使  銀行  招  致  損失  的  經驗值  的契約,銀行應該  ,來考量所訂  定  的  賠償  去 金額是  否妥  當。
                       (二十)違約及終止條款
                           簽訂委外契約時所面             臨最   重要的風險,可能            就  是契約    無  法  履  行及  終
                       止  的  情  況。因此,契約應          明  訂委外供應者構         成  違  約的  情  形  ,及應   說  明  違

                                     式
                       約時的
                                                                                                起
                                                                            終止權
                       的範圍及   補救方 彈  性,可視委外作業與服務的性 ,並應  使  委外供應者有機會  質  設  法  挽  救  。契約  的行  終止權 使  可能  行  使
                                                                     而
                                                                        定
                                                                          。
                       於  各種  原因,包括監理機關要求、                 雙方   公司變    革   (  如合  併  或  購併  )  、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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