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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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者 無 法提供 更 便 利 的技術服務、 成 本大 幅 增加 、委外供應者 改 變 內
部 控制、 經 常 無 法 符 合服務標 準 、 怠 於提供重要的服務及必要的通知、
未事 先防 範 違 法事 宜 或不 公平 與 詐 欺 行為、 倒閉 、 破產 及 公司 停業等。
此外,契約應訂 定 對監理機關正 式 駁 回 特 定 委外作業與服務申 請 時, 允
銀行在合理的通知時
毋
許
內,有
權終止
管理階 層 應考量委外契約是 間 內,可 終止 契約而 銀行於合理時 需支 付 違 約金的 條款 。 契
許
間
否允
約而 毋 需支 付 高額的 費用 。契約 亦 應 說 明 委外供應者行 使終止 與通知的
期 限條件 , 俾 使 銀行 得 以 順 利更換 委外供應者,而且委外供應者應以即
時的 書 面通知。合約中 亦 應訂 定 歸還 原屬銀行資訊與其 他設備 或 移 轉予
移
生的
另
,
。
任 一委外供應者的期 應 予 以 詳述 。此外,也應對 限 ,其中所 產 稅 負的責 任 何 任予 轉費用 以 明定 及委外供應者的責
亦
(二十一)客戶的訴怨
受託 的委外供應者應 傳 達 任 何來自銀行 客戶 的申 訴 與 抱怨 。委外契
的責
約應 明 訂銀行或委外供應者處理 蹤 客 訴 案件 ,則其應將處理 客戶 抱怨 情 形 副 知銀行。 歸 屬。若 由 委外供應者
任
負責處理
追
(二十二)跨國的海外地區委外
銀行與海外的委外供應者訂 定 契約時,應 仔 細 考 慮 包括契約的法律
依 據 及 司 法管 轄 權 的 條款 , 俾 使 在 單 一法律及管 轄 權 下解 決 雙方 的 任 何
糾紛 。 然 而, 諸 如此 類 的契約, 就 可能必須 按 國外當地法 令 , 由 外國法
院裁
大的
差
保 護 決 。對法律 客戶 ,當地法 條 文 的 採用 與本國法 、 遵循 、法律對銀行 很 方 面的要求、以及如何 異 。因此,當與
令
可能會有
銀行
令
海外地區的委外供應者簽訂契約時, 各 方 面的適法性及契約所可能 產 生
的法律 歧 異 ,銀行應 尋 求相關律 師 或法律 顧 問的 意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