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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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應者    無  法提供    更  便  利  的技術服務、       成  本大  幅  增加  、委外供應者         改  變  內

                       部  控制、   經  常  無  法  符  合服務標   準  、  怠  於提供重要的服務及必要的通知、
                       未事  先防   範  違  法事  宜  或不   公平  與  詐  欺  行為、   倒閉   、  破產  及  公司   停業等。
                       此外,契約應訂          定  對監理機關正        式  駁  回  特  定  委外作業與服務申         請  時,  允

                         銀行在合理的通知時
                                                                     毋
                       許
                                                                                 內,有
                                                                                         權終止
                           管理階     層  應考量委外契約是  間  內,可  終止   契約而  銀行於合理時  需支  付  違  約金的  條款  。     契
                                                              許
                                                                               間
                                                         否允
                       約而  毋  需支   付  高額的    費用   。契約    亦  應  說  明  委外供應者行      使終止     與通知的
                       期  限條件   ,  俾  使  銀行  得  以  順  利更換  委外供應者,而且委外供應者應以即
                       時的  書  面通知。合約中          亦  應訂  定  歸還   原屬銀行資訊與其           他設備     或  移  轉予
                                                                     移
                                                           生的
                       另
                         ,
                                                                                 。
                       任  一委外供應者的期  應  予  以  詳述  。此外,也應對 限  ,其中所  產 稅  負的責  任  何 任予  轉費用 以  明定  及委外供應者的責
                           亦
                       (二十一)客戶的訴怨


                           受託   的委外供應者應          傳  達  任  何來自銀行      客戶   的申   訴  與  抱怨  。委外契

                                                                   的責
                       約應  明  訂銀行或委外供應者處理  蹤  客  訴  案件  ,則其應將處理  客戶  抱怨 情  形  副  知銀行。  歸  屬。若     由  委外供應者
                                                                        任
                       負責處理
                                追

                       (二十二)跨國的海外地區委外


                           銀行與海外的委外供應者訂                  定    契約時,應     仔  細  考  慮  包括契約的法律
                       依  據  及  司  法管  轄  權  的  條款  ,  俾  使  在  單  一法律及管  轄  權  下解  決  雙方  的  任  何

                       糾紛  。  然  而,  諸  如此   類  的契約,     就  可能必須     按  國外當地法       令  ,  由  外國法
                       院裁

                                                                          大的
                                                                               差
                       保  護  決  。對法律 客戶  ,當地法 條  文  的  採用 與本國法 、  遵循  、法律對銀行  很  方  面的要求、以及如何  異  。因此,當與
                                                           令
                                                              可能會有
                           銀行
                                               令
                       海外地區的委外供應者簽訂契約時,                       各  方  面的適法性及契約所可能               產  生
                       的法律     歧  異  ,銀行應   尋  求相關律     師  或法律    顧  問的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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