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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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動產貸款逾放,利息少部分付現、大部分記帳,本金延後展

                     期清償

                    不動產貸款        逾  期  ,  尤  其大  型  聯  貸案、  紓困   案、財     團  案,均    透  過  銀
               行  公  會  協  商  機制     (95  年年  底  已  終  止  )  ,通  過  展  延  還款  辦  法。其  利率  降

                         延
                                                               記
                                                                      記
                                                                    ﹔
                                                                 帳
               低
                                        小部分付
                                                  現
                                                     ,大部分
               請展  、  期間 分  期  長,  利息則  本  金部分  則  長  期  展  延   (  譬  如  延  後  帳  利息到期  )  ,展  又申 期
                                                                         10
                                                                             年
                                                                                     延
                            還款,而
                    延
               限到後     ,  每  年  只  還某一百分比        (  例如  5%)  。是  故  ,全案    僅  收  回  第一  筆
               小額   本  金,在    逾  放  15  年以  後  ,可能   根  本  沒  有還  本  。
                  8.   逾放案下不動產由關係企業承受,重新估價,以新辦貸款沖還
                    不動產貸款        逾  放  減  息  展  延  還  本後  ,若  土地尚   有  開發價值     ,  則  由其
               關係企業      承受   ,  新  申  貸  土地  融資還    舊  結  欠  ,再  拆  除  地  上建  物  重建  新  大
               樓  ,  並  申  貸建  築  融資。如此,        土地   貸款   轉  成  新  貸款,當    下  沒  有實  質  還
               本  。然若     借  戶資信較佳,         又  有  活  化  土地  作用,    似  可  接  受  此種還款方

               案。

                     銀  行對  非真實性      還款的     因  應  策略


                    為  降  低  上  述  未  真  正還款的授信     風險   ,銀行     似  可採  取下列    策  略  :

                     1.   專案  放  款、專案     撥  貸、  償  還及結案:        借  戶若需資金       開發   其他

                        工  地  ,  則  建議以  另  一專案    承做   之,不    得  挪  用  本  專案資金。
                     2.   只限  於大  型  聯  貸案或    BOT   回  收  期  較長的   開發   案:銀行      對本項



                                                 土地
                        目
                     3.   開發 前不 案,  宜  始  宜  允  許  到期  及 不必全部還款。  分  割  未  售部分:國內    房價  已  飆  漲
                                  適
                                          餘屋
                                    用於
                        一  段  時  期  ,  故  目  前  似  不  宜對餘屋  及  土地  分  割  未  售部分重     新估
                        價  ,再重    新  核  算  貸款  押  值  ,  因  為此種作法      將  增加授信     風險    ,
                        不  宜  貿  然  引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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