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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動產貸款逾放,利息少部分付現、大部分記帳,本金延後展
期清償
不動產貸款 逾 期 , 尤 其大 型 聯 貸案、 紓困 案、財 團 案,均 透 過 銀
行 公 會 協 商 機制 (95 年年 底 已 終 止 ) ,通 過 展 延 還款 辦 法。其 利率 降
延
記
記
﹔
帳
低
小部分付
現
,大部分
請展 、 期間 分 期 長, 利息則 本 金部分 則 長 期 展 延 ( 譬 如 延 後 帳 利息到期 ) ,展 又申 期
10
年
延
還款,而
延
限到後 , 每 年 只 還某一百分比 ( 例如 5%) 。是 故 ,全案 僅 收 回 第一 筆
小額 本 金,在 逾 放 15 年以 後 ,可能 根 本 沒 有還 本 。
8. 逾放案下不動產由關係企業承受,重新估價,以新辦貸款沖還
不動產貸款 逾 放 減 息 展 延 還 本後 ,若 土地尚 有 開發價值 , 則 由其
關係企業 承受 , 新 申 貸 土地 融資還 舊 結 欠 ,再 拆 除 地 上建 物 重建 新 大
樓 , 並 申 貸建 築 融資。如此, 土地 貸款 轉 成 新 貸款,當 下 沒 有實 質 還
本 。然若 借 戶資信較佳, 又 有 活 化 土地 作用, 似 可 接 受 此種還款方
案。
銀 行對 非真實性 還款的 因 應 策略
為 降 低 上 述 未 真 正還款的授信 風險 ,銀行 似 可採 取下列 策 略 :
1. 專案 放 款、專案 撥 貸、 償 還及結案: 借 戶若需資金 開發 其他
工 地 , 則 建議以 另 一專案 承做 之,不 得 挪 用 本 專案資金。
2. 只限 於大 型 聯 貸案或 BOT 回 收 期 較長的 開發 案:銀行 對本項
土地
目
3. 開發 前不 案, 宜 始 宜 允 許 到期 及 不必全部還款。 分 割 未 售部分:國內 房價 已 飆 漲
適
餘屋
用於
一 段 時 期 , 故 目 前 似 不 宜對餘屋 及 土地 分 割 未 售部分重 新估
價 ,再重 新 核 算 貸款 押 值 , 因 為此種作法 將 增加授信 風險 ,
不 宜 貿 然 引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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