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5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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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編造外資將參與生產,而以尚缺之資金缺口,申請銀行貸款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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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者以假外資偽造投資文件,或以假外資匯入訂金佯裝外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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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營運;並以公司擴大經營規模的資金缺口,騙取銀行給予融資。

                 2. 使用虛假買賣契約,騙取銀行週轉金貸款。


                       犯罪者偽造或使用虛假進、出口合約或其他短期內可回收高獲利契
                   約,騙取銀行貸款;如偽造國外開來進口訂單或確認函,而以購料生產

                   需求,申請銀行融資予購料貸款,待資金獲准核撥後即逃之夭夭。


                 3. 使用虛假證明文件,詐騙銀行貸款。

                       提供偽造之集團擔保函、存款餘額證明、外商銀行轉開信用狀等文

                   件,向銀行申請進口或出口資金融通,以套取銀行貸款資金。


                 4. 使用虛假的所有權證明以為擔保,騙取銀行貸款。

                       使用虛假的不動產或動產(如:汽車、機器、設備等)產權文件,

                   以騙取銀行房屋貸款、汽車貸款或設備抵押貸款。

                 5. 其他詐騙銀行貸款方式


                       偽造公務機關開立之工程承攬契約,以騙取銀行工程週轉金貸款;

                   或提供古董、珠寶、藝術品膺品為擔保,以騙取銀行貸款。

                   至於犯罪者以虛假事實或擔保品申請銀行貸款後,其詐騙得來資金的

               可能使用去向:

                 (1) 轉換他國貨幣、金飾或條塊,以攜帶潛逃國外,或偷渡出境。

                 (2) 資金揮霍歹盡,或償還民間借貸,或資助黑幫組織。

                 (3) 從事違法經濟犯罪,或從事洗錢活動。

                 (4) 投資高風險商品,企圖擾亂證券市場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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