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2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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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能接受之利率水準。當然,民間貸款年利率超逾 20% 者確實很多,但以目

               前國內、外經濟情勢而論,年利率超逾 20%,要以高利貸定調確實不為過。

                   高利貸是指索取相當高額利息的貸款,按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

               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本條

               之立法目的是在防止重利盤剝,以保護經濟弱勢之債務人。如果債權人經由

               債之更改途徑,迂迴達到迴避民法第 205 條之限制,與以折扣、佣金等名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  目,收取超過利率限制之利息,剝削債務人,不僅與該條之立法目的有違,

               更難謂無脫法行為之嫌。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民法第 205 條

               最高利率的限制,債務雙方當事人得依其約定利率。民法第 205 條既已立法

               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年利率 20% 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

               當事人將包含超過年利率 20% 部分之延滯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

               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是以,債權人對於滾入原

               本之超限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以貫徹「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

               者」的立法目的。

                   若債權人、債務人雙方未對利率做約定,依民法第 203 條法定利率的規

               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
               分之五。」。過往社會上引發爭議的卡奴問題,很多人以為民法規定法定利

               率為年利率 5%,但是依民法第 203 條必須「其利率未經約定」才有法定利

               率的適用,而債務人與銀行之間的利率計算通常都會在契約中有所約定,

               所以還是必須依雙方約定的利率計算。惟須注意的是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

               過年利率 20%,如果超過的部分則可能有刑法重利罪的問題,依刑法第 344

               條的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許多人向不合法的地下錢莊借貸,最後負擔比本金多出好多倍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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