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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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符合法令規範之前提下,業務人員之進用,應要求應徵者出具
                              未涉案關不法之聲明書,並同意銀行執行相關照會程序。
                             2. 銀行應明定規範禁止行員私下受理代辦貸款案件,如明知為代辦                                信用貸款行業
                              貸款案者仍受理者,應從嚴核處。如發現行員有與不肖代辦業者

                              掛勾之不法情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移送法辦。
                             3. 由風險管理部門設置獨立查核機制,定期追蹤業務人員送件之授
                              信品質,對於逾放過高之業務人員以及領取獎金較高之業務人員

                              進行查核。除覆核申貸文件、瞭解其進件來源外,須採取較深入
                       對      查核程序,包括拜訪借款戶任職公司、查詢勞保、聯徵中心資料,
                       業      確認借款戶資料及所得文件是否真實。
                       務
                       人     4. 應產出管理性報表,分析可疑案件,如:撥款後回查有其他金融
                       員      機構短期內接續撥款者、貸後不久即延滯、跨區承作等,採用前
                       之
                       管      述相同程序查証有無異常。
                 管     理     5. 若經查發現業務人員所承作案件,借款戶資料及所得文件有不實
                 理
                 端            者,應釐清業務人員是否知情,並列管追蹤後續案件承作情形。
                             6. 加強客戶資料控管(含系統螢幕畫面資料),以避免不肖行員以
                              照相拍攝,或列印等方式擷取客戶資料。
                             7. 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提高員工對於代辦貸款案件之警
                              覺性與敏感性。對於成功通報代辦貸款案件及不肖代辦業者之不
                              法情事成效卓著之單位及人員,予以獎勵。

                             8. 約束行員不得參加代辦業者所有網站所建置號召行員加入或在代
                              辦業者之網站回應民眾金融相關問題之行為。

                       銀     1. 銀行內部應建立代辦貸款案件相關資料庫,在符合法令規範之前
                       行      提下,蒐集代辦貸款案件資料,由業務、徵審、債管、風管等單
                       內
                     (間)      位共同交互通報,並供各業務單位查詢,日後倘受理相同資料之
                       通      申貸案件,得預先警示,強化風險控管。
                       報
                       機     2. 銀行間針對代辦授信詐騙案件,應循「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
                       制      件通報要點」之通報機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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