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NO.154銀行家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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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科技推波助瀾下,消費者可藉由授權方式讓金融機構共享個人資料,但也衍生出資料治理、法令遵循等問題。(圖/達志影像)



                  在 資 料 治 理 與法律架構問題這部分,陳                       金融商品銷售前的揭露與風險預告等。
              肇鴻建議從幾個面向來討論,包括:資料的                                   但陳肇鴻也說,現行的資料蒐集也面
              來源與用途,甚至是要如何使用資料;而資                              臨法制上的混亂,例如自然人受個資法的保
              料的蒐集與應用也可能衍生相關風險,像是                              障,但法人卻不適用個資法,儘管法人必須
              個資法、營業秘密法、隱私權與金融規範與                              公開包括:公司的營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字號

              資料賦權等。至於在資料分析部分,則可能                              等,但像是營業秘密或是合約的保密協議等
              面臨整合資料的成本風險,例如以不當或錯                              資訊,這些資料仍需受保護規範,也因此金
              誤資料進行分析,就可能出現因後續錯誤作                              融機構應該如何處理法人的資料,是否要比
              為而產生的金融風險。                                       照自然人個資辦理或是另有其他規範?就是
                                                               值得探討的問題。金融機構在告知當事人,
              自然人vs.法人資料共享法規適用待確認                              蒐集資料的目的與範圍後,在取得當事人同
                                                               意後,就可將取得資料做後續使用,但這些
                  首先是資料來源,來源大致可分為自然                            個人資料除了核心項目外,還有一些跟主要
              人、法人等當事人,或是關係人、公開場域                              業務不太相關的項目,可使用範圍更擴及到

              等;在資料源頭部分,原則上是採告知後同                              業務往來相關機構。
              意(Informed  Consent)的原則,只要是經充                         舉例來說,銀行經合法蒐集客戶個資
              分告知資料來源者,並取得同意後,就能以                              後,通常還會分享給業務往來機構,像是聯
              此合法取得資料與後續使用,而這種「告知                              徵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或是信用卡特約
              後同意」的概念大多是應用在手術同意書、                              商店等,甚至就連銀行所使用的社群媒體或





                                                                                           台灣銀行家2022.10月號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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