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NO.154銀行家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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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報導
               Special Issue







              軟體服務商,像是Yahoo、Google、LINE、                       同意下,透過政府平台一站式取得,以此減
              FACEBOOK等這些都可能是可共享金融機構資                          少相關法遵成本,同樣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料的對象之一。                                               舉例來說,金融業從聯徵中心取得的
                  儘管金融機構在取得客戶同意後就能                             個人信用評分,以及新加坡政府建置的S i n g
              使用與共享,但陳肇鴻認為,在資料賦權與                              Pass資訊平台,業者可從該平台蒐集民眾的所

              個資方面的挑戰,首先是「同意範圍過於廣                              得、稅務等個資,而目前有不少國家或地區
              泛」,當同意書記載的同意範圍過於廣泛,                              正在推動將政府持有資訊提供私人部門更有
              這個統包式的「同意」是否具備正當性?此                              效率的使用。
              外,客戶又是否會真正閱讀個資說明書內                                    陳肇鴻表示,透過政府平台共享資料,
              容?也因此,現行個資法的規範模式是否符                              還有兩個層次的問題必須思考,包括:一、
              合實際需求與實務運作,就值得政府深思。                              政府是否該擴大分享所持有的資料,以此提
                  再看資料賦權的部分,陳肇鴻提到,客                            升資料的使用安全度與效率;第二,在分享
              戶的資料賦權可以做到什麼程度?這可以從                              過程中該如何導入賦權觀念。
              兩個層面來討論,首先是匿名化的資料,亦                                   而資料取得後衍生的分享效益與成本

              即加密資料,是否可稍微自由點運用,但如                              則是另一個重點,在效益部分,資料庫中的
              果是客製化或目的性使用的資料,則無法以                              種類雖然越大越好,如此才能提升綜效及分
              匿名化方式呈現,但有些資料可通盤使用,                              析能力並提高客戶的服務或體驗;而成本部
              以新加坡為例,對於委外作業的指引,原則                              分,不同來源或是定義不夠明確的資訊,
              上企業在移轉客戶資料時就需要較高的規範                              在整合過程中就會產生相當的成本。舉例來
              制度,但若是匿名化的資料,則採用一般控                              說,金控旗下的銀行與保險業者,兩家子公
              管即可。                                             司所蒐集的資料不盡相同,顆粒化程度也不

                  另外,在身分別部分,由於法人並非自                            同,很可能要耗費許多成本處理,如果沒有
              然人,有些不受個資法管制,而我國現有法                              細緻化的處理資料合併,某種程度也會衍生
              令中,有些並未就法人或自然人的身分進行                              出相關風險。
              區分,不論是「資料共享指引」或「共同行                                   此外,部分金融業者會將資料委外處
              銷管理辦法」都只有提到「客戶」,現行法                              理,這時候就需要第三方機構協助,例如保
              令上有些似乎沒有考慮到自然人或法人客戶                              險業的委外作業幾乎都是銷毀文件,文件銷
              在資訊蒐集上有不同法律適用的問題。                                毀涉及個資問題,包括機密資訊或個人資
                                                               料,資料移轉中甚至還可能會跨境。陳肇鴻
              政府平台提供資料共享  兩大問題待解                               表示,目前香港與新加坡等市場,在資料移

                                                               轉過程中毋須經過主管機關同意,但在台灣
                  除 了客戶提供的資料,部分金融業所需                           金管會則保有核准權,但主管機關無法管轄
              的資料則須由政府提供,像是身分、所得與稅                             境外雲端業者,因此金管會通常要求金融機
              務、健保等,而這些資料是否可在經過當事人                             構要有專門查核機制,業務外包後還有事後






         90   台灣銀行家2022.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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