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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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百分之五;其低於新台幣五千萬元部分,應至少抽
查五筆。
六、對於本規範第 11 條聘請之外部專業人員就信託財產運
用情況所提出之分析、報告予以審查。
七、除本規範外,如有其他法律就信託財產之評審另有規
定,本委員會亦應遵照該規定評審信託財產。
第 11 條 委員會就信託財產評審事宜,認有聘請會計師、律師等外部
專業人員審查之必要時,經委員會決議後由信託業聘任之。
委員會得評估外部專業人員之資格、經驗、服務 費 用及其他
事項,以決定聘用、 解 任及 更換 外部專業人員。
第 12 條 信託業應依照本規範自行訂定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組 織 及評
審之 相關 作業規定,並 確實 辦理。
第 13 條 委員會成員,因評審信託財產所 知悉 之資 料 ,除為審查必要
,依本規範交付外部專業人員審查或依法令規定有 揭露 必要
外,不得 洩漏 與第三人 知悉 ,亦不得將所 獲 得之資 料 作為依
本規範審查以外用 途 使用。
第 14 條 本規範經信託公會理事會 通 過後施行; 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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