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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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百分之五;其低於新台幣五千萬元部分,應至少抽

                                   查五筆。
                               六、對於本規範第         11  條聘請之外部專業人員就信託財產運

                                   用情況所提出之分析、報告予以審查。

                               七、除本規範外,如有其他法律就信託財產之評審另有規

                                   定,本委員會亦應遵照該規定評審信託財產。
                      第  11  條  委員會就信託財產評審事宜,認有聘請會計師、律師等外部

                               專業人員審查之必要時,經委員會決議後由信託業聘任之。

                               委員會得評估外部專業人員之資格、經驗、服務                      費 用及其他
                               事項,以決定聘用、          解 任及  更換  外部專業人員。

                      第  12  條  信託業應依照本規範自行訂定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組                       織 及評

                               審之  相關  作業規定,並       確實  辦理。
                      第  13  條  委員會成員,因評審信託財產所              知悉  之資  料 ,除為審查必要

                               ,依本規範交付外部專業人員審查或依法令規定有                       揭露  必要

                               外,不得    洩漏   與第三人    知悉  ,亦不得將所      獲  得之資  料  作為依

                               本規範審查以外用         途 使用。
                      第  14  條  本規範經信託公會理事會           通 過後施行;     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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