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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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者並應提報董事會備查。
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之。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第 6 條 委員會應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以評審信託財產,必要時,得
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信託財產全數為受託人不具有運 用決定權,且各委員對信託
業務專責部門依本規範第十條第 一項第一款所作之報告均表
無意見時,得以簽署方式為之;但各委員如對報告有意見
時,仍應依前前召開會議。
前項委員會以簽署方式為之者,不適用本規範第 9 條,並應
以委員簽署紀錄報告董事會。
第 7 條 委員會開會時得要求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人員列席報告並備
詢。
第 8 條 委員會委員無法出席時,得委任其他委員代理出席及行使職
權,但其代理人應以受一人之委任為限,並應提出書面委任
書。
第 9 條 委員會委員對於提會案件應詳加審議作成結論,並將會議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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