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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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者並應提報董事會備查。

                              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之。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第  6  條   委員會應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以評審信託財產,必要時,得
                               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信託財產全數為受託人不具有運               用決定權,且各委員對信託

                               業務專責部門依本規範第十條第               一項第一款所作之報告均表
                               無意見時,得以簽署方式為之;但各委員如對報告有意見

                               時,仍應依前前召開會議。

                               前項委員會以簽署方式為之者,不適用本規範第                       9  條,並應
                               以委員簽署紀錄報告董事會。

                      第  7  條  委員會開會時得要求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人員列席報告並備

                               詢。

                      第  8  條   委員會委員無法出席時,得委任其他委員代理出席及行使職
                               權,但其代理人應以受一人之委任為限,並應提出書面委任

                               書。

                      第  9  條   委員會委員對於提會案件應詳加審議作成結論,並將會議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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