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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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報告董事會。

                      第  10  條  委員會評審信託財產之內容如下:
                               一、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由信託業務專責

                                   部門就信託財產運用之彙總運用概況提出報告。

                               二、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就個別帳戶審議其信託財產之

                                   運用是否遵循法令規範並符合管理運用計畫、信託約定
                                   以及有無顯不合理之運用狀況。

                               三、對共同信託基金,應就個別基金審議其信託財產之運用

                                   是否遵循法令規範並符合募集發行計畫、信託約定以及
                                   有無顯不合理之運用狀況;並審閱信託業依共同信託基

                                   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所提出之檢討報告。

                               四、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資產信託,應依信託公會對
                                   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評審所擬

                                   定之評審原則審查信託財產。

                               五、除本條第       2  至  4  款之信託外,對於其餘就信託財產具有

                                   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應審議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
                                   法令規範、符合信託約定及有無顯不合理之運用狀況。

                                   評審時應採隨機方式進行抽查,每次抽查件數,其信託

                                   財產交付金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抽查比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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