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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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報告董事會。
第 10 條 委員會評審信託財產之內容如下:
一、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由信託業務專責
部門就信託財產運用之彙總運用概況提出報告。
二、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就個別帳戶審議其信託財產之
運用是否遵循法令規範並符合管理運用計畫、信託約定
以及有無顯不合理之運用狀況。
三、對共同信託基金,應就個別基金審議其信託財產之運用
是否遵循法令規範並符合募集發行計畫、信託約定以及
有無顯不合理之運用狀況;並審閱信託業依共同信託基
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所提出之檢討報告。
四、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資產信託,應依信託公會對
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評審所擬
定之評審原則審查信託財產。
五、除本條第 2 至 4 款之信託外,對於其餘就信託財產具有
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應審議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
法令規範、符合信託約定及有無顯不合理之運用狀況。
評審時應採隨機方式進行抽查,每次抽查件數,其信託
財產交付金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抽查比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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