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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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463






                     (二二)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有關信託資金準備帳務

                               處理及連線申報應注意事項

                                         88.11.8.  中央銀行外匯局(         88  )台央外伍字第        0402060  號函


                     主   旨:    貴  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有關信
                               託資金準      備  帳務處理及       連線   申  報  本局資   料  ,請  注意   依說明各      點  辦

                               理,請       查  照。
                     說   明:一、       查  本行金融業務檢          查  處日前    實  地  查  核部分  承  辦行局信託資金

                                    準  備  帳務處理及      報  表  填  列,發   現  缺失  情形如     附件,請        貴  行
                                    注意   避免   是類   情形   發  生  ,並確    實  依本局     八  十  七  年十月   八  日
                                         )台央外伍字第
                                      87
                                    (
                               二、另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  ○  四  ○  二  ○八  一號函規定辦理。
                                    務」,    報送   本局之相關資         料  ,  已  自本(   88  )年十月起,       改採

                                    連線傳
                                   (一)日資   輸  方式申 料  部分:分 報  ,請依下列辦理:  別  於每月一日、十一日、     廿  一日  傳送
                                           前一   旬  之日資    料  。原日    報  自即日起,自行留           底  備查   ,

                                                本局。
                                   (二)月資   免  送 料  部分:

                                           1.   請核對資    料  正確  無誤   後(   僅  投資海外基金者,月資
                                              料  二基金    別  明  細  合計  數須  與月資     料  一銀行   承做   合計

                                              數  相  符  ),於   次  月十日前     傳  輸  本行。原月      報  之「指
                                              定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信託資金                   提  存準  備  明  細  表」、

                                              「信託資金準          備保   管明   細  表」及「信託資金計              算
                                              表」仍    須報送     本局外,其       餘  月  報  自  八  十  八  年十二月
                                              起,自行留       底  備查   ,  免  送  本局。

                                           2.   各基金之月     底  單位   淨值   ,應以    當  月月  底  各該基金      公
                                              司公   告之   淨值   (  NAV  )  欄  數  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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