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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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465




                     (二三)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境外基金相關外匯業務許可之行
                               政手續


                                             94.8.16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37669   號函


                     主   旨:證券       集  中  保  管事業申請辦理         境  外基金相關外匯業務許可之行政                    手
                               續如   說明二,請         查  照。
                     說   明:一、依        據  「  境  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      集  中  保  管事業辦理旨       述  業務,應於開辦前,檢              具  下列書
                                    件,向本行申請相關外匯業務許可: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                        意  得辦理    境  外基金款項
                                           收付業務文件影本。
                                   (二)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

                                           程說明)                            —  含辦理事項、作業流
                                   (三)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四)金融機構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及私募境外基金之國
                               內受委任機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許可之行政手續

                                             94.8.16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37668   號函


                                         擔任境
                      旨:金融機構
                     主
                                                                           手續如
                                                                                   說明二,請
                               委  任  機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許可之行政  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及         私  募境   外基金之國內受        轉
                               知  所  屬  會員。
                     說   明:一、依        據  「  境  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二條
                                    第  七  項規定辦理。
                               二、金融機構辦理旨             述  業務之行政      手續如     下,請       惠  予轉知  所  屬  會

                                    員:
                                   (一)應於開辦前檢             具  附件所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二)經本行許可在國內辦理代理                       境  外基金之     募集   及  銷  售業
                                           務者,     嗣  後  增  加  代理同一   境  外基金機構其他基金之               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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