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359

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35




                          持中   華  民國外交部核發          駐  華  官  員  證之外交   官  員  、持中    華  民國  護照   之  華
                          僑  或持中    華  民國  臺灣   地  區  入出  境  許可證之     港澳   居  民,其結匯金額          按照

                          非居住    民辦理。
                          銀行業受理       駐  華  外交機    構  辦理新台幣結匯         案  件,不    論  結匯性    質  ,  均  無

                          結匯金額限       制  。
                          會  計  師  事務所、    律師   事務所及      診  所等事業之結匯金額,              按照   團體之規
                          定辦理。

                          銀行業受理上         市  (櫃  )  公司辦理      海  外外  籍員工    匯入   認購   公司   股票股     款
                                    售
                          及匯出出
                                                             (櫃
                                                   確認
                                                                    公司填報之申報書及
                          額未   逾  十萬美元者,於  公司  股票價  款,每名  上  市  海  外外 )  籍員工  每筆匯入(出      )  結匯金  籍
                                                                                          海
                                                                                             外外
                          員工認購      (出   售)股票清冊         (內容    包  括  :  員工姓   名、國    籍  、  認購  (出
                          售)股
                                                十萬美元者,應經由銀行業向本
                                                                                     申請核准後辦
                                    結匯金額
                                 )
                          入(出    數及結匯金額       逾  )  無  誤  後辦理結匯。      但  每名   海  外外 局  籍員工   每筆匯
                          理結匯。
                          銀行業受理外國公司
                                                                              員工
                          (出   售)   外國   母  公司  在臺   分(子 款,每名國內  )  公司辦理國內  員工  結匯匯出(入  匯出(入  )  )認購
                                                                                             金額未
                                                股票股
                          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於                      確認   外國公司      在臺   分(子    )  公司填
                          報之申報書及結匯            清冊   (內容    包  括  :  員工姓   名、身分證統一          編  號及結
                          匯金額    )  無  誤  後辦理結匯;國內           員工  免填申報書,         且  無  須  計入其當年

                          累積結匯金額,          但  每名國內      員工   每筆結匯匯出(入           )  金額達新台幣五
                          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於                清冊加註      其出   生  日  期  ,  供  銀行業查詢計入其

                          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未滿新台幣五十萬元之結匯                   案  件  )

                     六、結匯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免填申報書,
                          且  無  須  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惟銀行業應                       注  意並   預防   結匯人    將大
                          額匯款化      整  為  零  ,以規  避  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查詢。

                          在我   國  境  內  居住  ,未滿二十       歲  之自  然  人,其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台幣
                          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銀行業得於查驗結匯人身分文件後,逕行辦理


                          結匯。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