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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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39
(申報義務人之用 章)
十二、申報義務人 蓋 用限定用 途 之 專 用 章 ,其限定之用 途 應以 專供 辦理結
匯用,或 與 結匯事項有關者為限。
(申報書填報之 更改)
十 三 、申報書之金額不得 更改 ,其他項目 如 經 更改 ,應請申報義務人 加蓋
印章 或由其本人 簽字 。
(申報書完 整 性之查核 )
十四、銀行業應查核申報書 是否 已填報完 整 , 如 結匯性 質 、匯款(受款 )
地
區
國
實 填報,不得以代 別 、 居留 證統一證號 代之。 碼 、地 址 及電 話 等。其中結匯性 質 應 詳
碼替
(以國內外匯款方式結 售 之申報 )
十五、申報義務人
外匯 存 款後提 將 國外匯入款或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匯入款先 透 過國內他行匯入,或逕由國內 存 入
,或上述等匯入款
領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入等 三 種 情形 之結 售 ,申報時應 注 意:
(一
結匯性
)
應填列
入款之性 質 質 。 原 自國外匯入款或自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
(二 ) 匯款地 區 國 別 一 欄 , 如係 結 售 外匯 存 款或國內他行匯入款,應
填列為「本國」; 如係 結 售 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入款,應
填列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以結 購 外匯再匯 往 國內外之申報 )
十六、申報義務人結 購 外匯 暫 存 外匯 存 款或 轉 匯國內他行, 如該 款 將 再 轉
匯 往 國外或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結 購 外匯 係 逕匯 往 國內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申報時應 注 意:
(一 ) 結匯性 質 應填列匯 往 國外或匯 往 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出
款之性 質 。
(二 ) 受款地 區 國 別 一 欄 , 如係 結 購 外匯 暫 存 外匯 存 款或 轉 匯國內
他行,應填列為「本國」; 如係 匯 往 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應填列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