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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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結匯限額之 注 意 )
三 、銀行業受理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新台幣結匯時,應 注
意每筆結匯金額以十萬美元為限,並應 預防 申報義務人 將大 額結匯款
化 整 為 零 ,以規 避 須 依申報辦法第六條向本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之規定;受理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 三 款辦理新台幣結匯者,累計結匯
金額不得超過 主 管機關之核准 範圍 。
銀行業受理國內 慈 善 公 益 團體 從 事國際人 道援助 匯款,其每筆結匯金
額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但該 團體 從 事之國際人 道援助 計畫,
管機關核准,其結匯款
曾
主
限。
業查驗 報經 函 件相 符 後受理之結匯,不 與主 在此 管機關核准之計畫相 符 ,經銀行
(民營事業申報中 長 期 外 債 之結匯 )
四、民營事業經本行外匯
局
進 資金 兌成 新台幣, 在 (以下 供各 簡 稱本 局)專案 期投 資 核准向國外金融機 構 引
憑
使
用者,銀行業得逕
國內
項中
長
經本 局 核 章 之「民營事業向國外金融機 構 洽借 中 長 期 資金 動 支及 還 款
明
不計入公司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均 細 表」,受理相關 借 款本金及 還 本 付息 之結匯,其結 售 及結 購 金額
除前項經 專案 核准 案 件以外, 凡 民營事業逕自向國外 引 進 中 長 期 資
金,並持有經本 局 核 章 之「民營事業中 長 期 外 債 申報表」者,其 引 進
資金及 還 本 付息 之結 售 及結 購 外匯金額, 均 應先計入公司當年累積結
匯金額, 但 還 本 付息 結 購 外匯部分,於其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用 罄
後,銀行業 仍 得受理,無 須 向本 局 申請核准。
(其他限額之結匯 案 件 )
五、銀行業受理持中 華 民國 臺灣 地 區 入出 境 許可證或 居留 證之 大陸 地 區 人
民辦理新台幣結匯時,每筆結 售 或結 購 金額未 逾 十萬美元者,銀行業
得逕行辦理,其中匯款及受款地 區 國 別 為「 大陸 地 區 」,應 另 依「 臺
灣 地 區與大陸 地 區 金融業務 往 來許可辦法」規定辦理。銀行業應於 買
( 賣) 匯 水 單填 載 其許可證或 居留 證之統一證號 碼 , 如 未 載 有統一證
號者,則填 載 其許可證號 碼 ;並應 加註 「 大陸 地 區 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