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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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結匯限額之        注  意  )
                     三  、銀行業受理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新台幣結匯時,應                                            注

                          意每筆結匯金額以十萬美元為限,並應                         預防   申報義務人       將大   額結匯款
                          化  整  為  零  ,以規  避  須  依申報辦法第六條向本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之規定;受理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                      三  款辦理新台幣結匯者,累計結匯
                          金額不得超過        主  管機關之核准         範圍  。
                          銀行業受理國內          慈  善  公  益  團體  從  事國際人    道援助     匯款,其每筆結匯金

                          額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但該  團體   從  事之國際人       道援助     計畫,
                                    管機關核准,其結匯款
                          曾
                                 主
                                                                   限。
                          業查驗 報經  函  件相  符  後受理之結匯,不         與主 在此  管機關核准之計畫相           符  ,經銀行
                     (民營事業申報中           長  期  外  債  之結匯   )
                     四、民營事業經本行外匯
                                                局
                          進  資金  兌成   新台幣,      在  (以下  供各  簡  稱本  局)專案 期投  資  核准向國外金融機        構  引
                                                                                                  憑
                                                                           使
                                                                              用者,銀行業得逕
                                                   國內
                                                             項中
                                                                 長
                          經本   局  核  章  之「民營事業向國外金融機                構  洽借  中  長  期  資金  動  支及  還  款
                          明
                            不計入公司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均  細  表」,受理相關         借  款本金及      還    本  付息  之結匯,其結      售  及結   購  金額
                          除前項經      專案   核准   案  件以外,      凡  民營事業逕自向國外              引  進  中  長  期  資
                          金,並持有經本          局  核  章  之「民營事業中         長  期  外  債  申報表」者,其        引  進
                          資金及    還  本  付息  之結   售  及結   購  外匯金額,      均  應先計入公司當年累積結

                          匯金額,      但  還  本  付息  結  購  外匯部分,於其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用                          罄
                          後,銀行業       仍  得受理,無       須  向本  局  申請核准。

                     (其他限額之結匯           案  件  )
                     五、銀行業受理持中             華  民國   臺灣   地  區  入出  境  許可證或     居留   證之   大陸   地  區  人

                          民辦理新台幣結匯時,每筆結                   售  或結  購  金額未    逾  十萬美元者,銀行業
                          得逕行辦理,其中匯款及受款地                     區  國  別  為「  大陸  地  區  」,應   另  依「   臺
                          灣  地  區與大陸     地  區  金融業務     往  來許可辦法」規定辦理。銀行業應於                       買

                          (  賣)  匯  水  單填  載  其許可證或       居留   證之統一證號         碼  ,  如  未  載  有統一證
                          號者,則填       載  其許可證號       碼  ;並應   加註   「  大陸   地  區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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