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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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對   大陸   地  區  匯款  案  件之  確認)
                     二十六、銀行業受理對               大陸   地  區  匯出匯款    案  件,依附表十所列應             確認   文件

                               之規定辦理。
                     (代結匯之       確認)

                     二十七、銀行業受理經本行同意之公司、行號以自                                己  名義為他人辦理新台
                               幣結匯申報時,應分             別  代結匯類     型  ,  確認  下列事項無        誤  後始得辦
                               理:

                               (一   )  經營  就  業  服  務業者代外     籍  勞  工  辦理  薪  資結匯:
                                                                                               勞
                                              服
                                            業
                                         就
                                      1.
                                         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之同意文件正本、行  務業者填報之申報書、本行同意業者代外      政院   勞  籍  委  工
                                                                                             工
                                                                                                  員
                                         會  核發之    私  立就  業  服  務機  構  許可證(本行同意           函載   有代
                                         理結匯
                                                                         籍
                                                                           勞
                                                                                               清
                                                               人匯出外
                                         清  單或代理國內  期  限者免附  聘僱  )  、代理外  籍  勞  工  匯出  在臺  薪津  結匯 單
                                                                                          結匯
                                                                              工在臺
                                                                                     薪津
                                         (  如  附件五及附件五之一            )  。
                                      2.
                                         結匯
                                                   清
                                         注  意結匯  清  單所列委託結匯金額應  單中所列委託人委託結匯金額  與實  際結匯金額相  是否  合理, 符  ,並 如
                                         發  現  有  異  常者,應請申報義務人提              供  其  留存  資料及相關
                                         證明文件,經         確認與    申報事    實  相  符  後,始得受理。
                               (二   )  經營全    權  委託  投  資外國有     價  證  券  業務之業者(證         券投   資顧
                                      問  事業、證     券投   資  信  託事業及     信  託業   )  代委託人辦理        投  資
                                      外國有    價  證  券  之結匯:

                                      1.   業者填報之申報書、委託人之結匯                    授權   書及委託人結匯
                                         清冊   (內容    包  括  委託人名稱、統一           編  號、出    生  日  期  及結

                                         匯金額。個       別  委託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
                                         等值外幣者得免填列             )  。
                                         業者   與  委託人     簽  訂之  契  約已明文      授權   由業者辦理結匯
                                      2.
                                         者,得以業者出具已             獲授權     辦理結匯之       聲  明書代    替  委託
                                         人之結匯      授權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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