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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匯日 期 、金額、 原 申報內容、正 確 之申報內容及申報 錯
誤 之 原 因 等項目。
2. 故 意申報不 實 ,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處 罰 者:檢附 繳 交 罰 款之收 據 、 更 正後之申報書及 買
( 賣) 匯 水 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 ) 申請 更改 出 進口 結匯證 實 書或其他交易 憑 證者:應自銀行
業 掣 發上述單證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檢附銀行業 原 掣 發
之單證(利用網際網路辦理者,為銀行業所列 印 單證 ) 、 更 正
( 三) 後銀行業 更改 掣 發之單證及用以證明申請 買 ( 更改 內容之文件。 水 單者:應自
賣)
匯
申請
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之
銀行業 掣 發 買 ( 賣) 匯 水 單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檢附銀
行業
更
銀行業所列 原 掣 發之 印水 買 ( 賣) 、 匯 水 單(利用網際網路辦理者,為 掣 發之 買 ( 賣) 匯 水
正後銀行業
單
)
單及用以證明申請 更改 內容之文件。
(
十、銀行業受理申報義務人
三 臨 櫃申報文件之報送 ) 臨 櫃辦理依本 注 意事項附表或本行有關規定
須確認 相關證明文件之結匯項目時,除應請申報義務人出示相關證
明文件並 予 以 確認 外,相關證明文件應於 加註 結匯日 期 、金額及 簽
章 後 影印 兩 份 ,一 份 由銀行業 留存 備查,一 份 連同申報書及 買
( 賣) 匯 水 單(或 媒 體資料 )隨 交易日報送本 局 ; 但 依申報辦法第
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新台幣結匯申報 案 件,其相關證明
文件免報送本 局 。
(網路申報文件之報送 )
三 十一、銀行業於受理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依本 注 意事項附表或
本行有關規定 須確認 相關證明文件之結匯項目時,除應請申報義
務人 傳真 相關證明文件並 予確認 外,銀行業應 將 已 加註 結匯日
期 、金額、 水 單 編 號及 簽章 之 傳真 文件 併 同 該 筆結匯申報 紀錄留
存 備查,並 影印該傳真 文件,連同所 製 作之 媒 體資料, 隨 交易日
報送本
但
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新台
幣結匯申報 局 ; 案 件,其相關證明文件免報送本 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