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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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匯日   期  、金額、     原  申報內容、正        確  之申報內容及申報            錯
                                         誤  之  原  因  等項目。

                                      2.   故  意申報不   實  ,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處  罰  者:檢附     繳  交  罰  款之收    據  、  更  正後之申報書及          買

                                         (  賣)  匯  水  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   )  申請  更改   出  進口   結匯證    實  書或其他交易        憑  證者:應自銀行
                                      業  掣  發上述單證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檢附銀行業                             原  掣  發

                                      之單證(利用網際網路辦理者,為銀行業所列                          印 單證   )  、 更  正



                               (  三)  後銀行業  更改  掣  發之單證及用以證明申請           買  ( 更改  內容之文件。 水  單者:應自
                                                                              賣)
                                                                                   匯
                                      申請
                                                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之
                                      銀行業     掣  發  買  (  賣)  匯  水  單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檢附銀
                                      行業
                                                               更
                                      銀行業所列  原  掣  發之 印水  買  (  賣) 、  匯  水  單(利用網際網路辦理者,為  掣  發之  買  (  賣)  匯  水
                                                                 正後銀行業
                                                       單
                                                          )
                                      單及用以證明申請            更改   內容之文件。
                     (
                       十、銀行業受理申報義務人
                     三  臨  櫃申報文件之報送          )       臨  櫃辦理依本       注  意事項附表或本行有關規定
                            須確認     相關證明文件之結匯項目時,除應請申報義務人出示相關證

                            明文件並      予  以  確認  外,相關證明文件應於               加註   結匯日    期  、金額及      簽
                            章  後  影印   兩  份  ,一   份  由銀行業      留存   備查,一       份  連同申報書及          買

                            (  賣)   匯  水  單(或   媒  體資料    )隨   交易日報送本         局  ;  但  依申報辦法第
                            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新台幣結匯申報                               案  件,其相關證明

                            文件免報送本         局  。
                     (網路申報文件之報送              )

                     三  十一、銀行業於受理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依本                                   注  意事項附表或
                               本行有關規定        須確認     相關證明文件之結匯項目時,除應請申報義
                               務人   傳真   相關證明文件並           予確認     外,銀行業應         將  已  加註   結匯日

                               期  、金額、     水  單  編  號及  簽章  之  傳真   文件   併  同  該  筆結匯申報      紀錄留
                               存  備查,並     影印該傳真       文件,連同所         製  作之   媒  體資料,     隨  交易日

                               報送本
                                           但
                                             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新台
                               幣結匯申報  局  ;  案  件,其相關證明文件免報送本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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