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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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幣貸款及保證業務           281




                     (十四)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股票設質為授信擔保,非屬銀行法第
                               十二條所稱擔保授信


                                93.9.2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六  )  字第  0936000531  號令


                     說     明:一、銀行對金融            控股   公司辦理授信,徵提該金融                  控股   公司之    子  公
                                    司  股票設質     為擔保品,        因尚乏    實  質  擔保  效果   ,僅係銀行為         確
                                    保債權所      採取   之  措施  ,  尚  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所稱擔保

                                    授信,依      同  法第十三條規定,應屬無擔保授信。
                               二、銀行對屬         利害   關係人之金融         控股  公司辦理授信,應依銀行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本規定發                     布  前,徵提該金融         控股   公司
                                              股票設質
                                    之  子  公司  為  止  ,並應  為擔保品者,該授信案得依  風險  控  管。     原契約至      所  訂
                                                          注意
                                    借期
                                         屆滿

                     附錄、銀行法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擔保授信)
                                 本法稱擔保授信,

                                 一、不    動產   或  動產抵押  謂  對銀行之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
                                                          權。
                                 二、   動產   或權   利質   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
                                 四、   各級   政  府  公  庫主  管機關、銀行或  生  之應收  票據  經 。     府  核准  設立  之信用保
                                                                           政
                                      證機構之保證。

                     第十五條         (商業   票據   、商業承兌匯         票  、銀行承兌匯        票  、  貼現  )
                                 本法稱商業        票據   ,  謂  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            勞  務提供    而產生    之匯

                                 票  或本   票  。前  項  匯  票  以出  售  商品或提供      勞  務之   相  對人為    付  款人
                                 而經   其承兌者,       謂  商業承兌匯       票  。

                                 前  項相   對人委託銀行為           付  款人   而經   其承兌者,        謂  銀行承兌匯
                                 票  。出   售  商品或提供      勞  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                  價  款內簽發
                                 匯  票  ,委託銀行為        付  款人  而經   其承兌者,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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