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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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幣貸款及保證業務 281
(十四)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股票設質為授信擔保,非屬銀行法第
十二條所稱擔保授信
93.9.2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六 ) 字第 0936000531 號令
說 明:一、銀行對金融 控股 公司辦理授信,徵提該金融 控股 公司之 子 公
司 股票設質 為擔保品, 因尚乏 實 質 擔保 效果 ,僅係銀行為 確
保債權所 採取 之 措施 , 尚 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所稱擔保
授信,依 同 法第十三條規定,應屬無擔保授信。
二、銀行對屬 利害 關係人之金融 控股 公司辦理授信,應依銀行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本規定發 布 前,徵提該金融 控股 公司
股票設質
之 子 公司 為 止 ,並應 為擔保品者,該授信案得依 風險 控 管。 原契約至 所 訂
注意
借期
屆滿
附錄、銀行法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擔保授信)
本法稱擔保授信,
一、不 動產 或 動產抵押 謂 對銀行之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
權。
二、 動產 或權 利質 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
四、 各級 政 府 公 庫主 管機關、銀行或 生 之應收 票據 經 。 府 核准 設立 之信用保
政
證機構之保證。
第十五條 (商業 票據 、商業承兌匯 票 、銀行承兌匯 票 、 貼現 )
本法稱商業 票據 , 謂 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 勞 務提供 而產生 之匯
票 或本 票 。前 項 匯 票 以出 售 商品或提供 勞 務之 相 對人為 付 款人
而經 其承兌者, 謂 商業承兌匯 票 。
前 項相 對人委託銀行為 付 款人 而經 其承兌者, 謂 銀行承兌匯
票 。出 售 商品或提供 勞 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 價 款內簽發
匯 票 ,委託銀行為 付 款人 而經 其承兌者,亦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