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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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幣貸款及保證業務           277




                     (九)指定銀行得開發大陸地區以外之三角貿易遠期信用狀辦理外幣
                             融資


                     <  之一  >

                                               83.3.31  中央銀行外匯局        (83)  台央外字第    (  柒  )0912  號函


                     主   旨  :自四月一日起指定銀行得開發大陸地區以外之三                                 角貿   易遠期信用



                     說     明:一、依中  狀辦理外幣融資,並應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華  民國銀行商業  同  業公會  全  國聯  合  會   八 查照。     廿  四
                                                                                   十三年三月
                                    日  全  授字  ○  六五四號函      建議   辦理。
                               二、指定銀行為國內廠商開發三                     角貿  易信用狀,僅限與中國大陸

                                    以外地區所為三          角貿   易,   且  其收   貨  地限於中國大陸地區以外
                                    之  港  口,並須明      確註   明(不得以        概括性    之  亞洲  地區   港  口表   示

                                    之)。
                               三、指定銀行開發三             角貿   易信用狀辦理外幣融資,應依                   現  行「指
                                    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                注意   事  項  」之外幣貸款有關規定辦

                                    理。

                     <  之二  >

                                             83.11.30.  中央銀行外匯局        (83)  台央外字第    (  柒  )2874  號函


                     主   旨  :指定銀行對於除大陸地區為進口地外之三                            角貿   易案件,不限         付  款
                               方  式均  得  予  以辦理外幣融資。          覆  請     查照。

                     說     明:  覆   貴  分行   八  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新發字第                  八  三一二    ○  號函。
                     註  :  83.11.28  開放以大陸地區為進口地之三                  角貿   易之開狀及融資業務,請
                          參  考第四    章  第二  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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