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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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幣貸款及保證業務 277
(九)指定銀行得開發大陸地區以外之三角貿易遠期信用狀辦理外幣
融資
< 之一 >
83.3.31 中央銀行外匯局 (83) 台央外字第 ( 柒 )0912 號函
主 旨 :自四月一日起指定銀行得開發大陸地區以外之三 角貿 易遠期信用
說 明:一、依中 狀辦理外幣融資,並應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華 民國銀行商業 同 業公會 全 國聯 合 會 八 查照。 廿 四
十三年三月
日 全 授字 ○ 六五四號函 建議 辦理。
二、指定銀行為國內廠商開發三 角貿 易信用狀,僅限與中國大陸
以外地區所為三 角貿 易, 且 其收 貨 地限於中國大陸地區以外
之 港 口,並須明 確註 明(不得以 概括性 之 亞洲 地區 港 口表 示
之)。
三、指定銀行開發三 角貿 易信用狀辦理外幣融資,應依 現 行「指
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 注意 事 項 」之外幣貸款有關規定辦
理。
< 之二 >
83.11.30. 中央銀行外匯局 (83) 台央外字第 ( 柒 )2874 號函
主 旨 :指定銀行對於除大陸地區為進口地外之三 角貿 易案件,不限 付 款
方 式均 得 予 以辦理外幣融資。 覆 請 查照。
說 明: 覆 貴 分行 八 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新發字第 八 三一二 ○ 號函。
註 : 83.11.28 開放以大陸地區為進口地之三 角貿 易之開狀及融資業務,請
參 考第四 章 第二 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