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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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銀行對遠期匯         票  或本  票  ,以   折扣   方  式預  收  利息而購入       者,   謂貼
                                 現  。



                     (十五)指定銀行可依雙方協議將對客戶之外幣債權轉換為新台幣債

                               權

                                               83.11.8.  中央銀行外匯局       (83)  台央外字第    (  柒  )2738  號函


                     主   旨  :關於      貴   分行   擬  將  XX   股份   有限公司      積欠    之  美  金債務   八  、  九  五
                               三、一     九  五  .  六二  元轉  為新台幣債務         乙節   ,係屬     貴   分行與      XX

                               公司   間雙   方  協議   事宜。    惟  日後   貴   分行   如  以  追回  新台幣債務結         購
                               外匯,應依「民           間  匯出款   項  結匯辦法」辦理,一年內                累積   結  購  金
                                              千萬美元
                                            一
                                       超過
                                                                         度
                                貴
                                                                             字第一五三號函。
                                                                 八
                     說     明:  復  額不得  分行  八  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或等   值  外幣之額  十三  里昂  限制,  復  請     查照。
                     註  :自   86.1.1  起,公司行號一年           累積   結匯金額已       調高   為五   千萬美元      。
                     (十六)外幣授信因匯率變動致超過授信限額,可繼續使用原定額度


                               至契約屆滿為止
                                                             85.8.27  財政部台財融第        85535774   號函


                     主   旨  :銀行辦理外幣授信,               因  匯  率變動致     其以新台幣       計算   之授信總餘額
                               或無擔保授信總餘額

                                                            用
                                                                         度至契約屆滿
                               由  客戶在    契約   期  間  內  超過同  一人或 原  定之額 同  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時,可  為  止  ,請查
                                                     繼續使
                               照。
                     說     明:  復貴   行  八  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企字第                八  五六一二     ○○   六  九九  號函。


                     (十七)授信案件展期應依據貸款戶現況覈實辦理擔保品重估


                                                              88.8.2  財政部台財融第        88262424   號函


                     主   旨  :授信案件        到  期  擬  換單(   展  期)時,即為新授信案件,應                  根據   貸款
                               戶  現況覈    實辦理徵信,其提供之擔保品                   重估   後之   價值未達擬       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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