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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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銀行對遠期匯 票 或本 票 ,以 折扣 方 式預 收 利息而購入 者, 謂貼
現 。
(十五)指定銀行可依雙方協議將對客戶之外幣債權轉換為新台幣債
權
83.11.8. 中央銀行外匯局 (83) 台央外字第 ( 柒 )2738 號函
主 旨 :關於 貴 分行 擬 將 XX 股份 有限公司 積欠 之 美 金債務 八 、 九 五
三、一 九 五 . 六二 元轉 為新台幣債務 乙節 ,係屬 貴 分行與 XX
公司 間雙 方 協議 事宜。 惟 日後 貴 分行 如 以 追回 新台幣債務結 購
外匯,應依「民 間 匯出款 項 結匯辦法」辦理,一年內 累積 結 購 金
千萬美元
一
超過
度
貴
字第一五三號函。
八
說 明: 復 額不得 分行 八 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或等 值 外幣之額 十三 里昂 限制, 復 請 查照。
註 :自 86.1.1 起,公司行號一年 累積 結匯金額已 調高 為五 千萬美元 。
(十六)外幣授信因匯率變動致超過授信限額,可繼續使用原定額度
至契約屆滿為止
85.8.27 財政部台財融第 85535774 號函
主 旨 :銀行辦理外幣授信, 因 匯 率變動致 其以新台幣 計算 之授信總餘額
或無擔保授信總餘額
用
度至契約屆滿
由 客戶在 契約 期 間 內 超過同 一人或 原 定之額 同 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時,可 為 止 ,請查
繼續使
照。
說 明: 復貴 行 八 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企字第 八 五六一二 ○○ 六 九九 號函。
(十七)授信案件展期應依據貸款戶現況覈實辦理擔保品重估
88.8.2 財政部台財融第 88262424 號函
主 旨 :授信案件 到 期 擬 換單( 展 期)時,即為新授信案件,應 根據 貸款
戶 現況覈 實辦理徵信,其提供之擔保品 重估 後之 價值未達擬 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