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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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幣貸款及保證業務           285




                               案,   如上   開外幣擔保信用狀已以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擔保品為
                               擔保者,於擔保範圍內,得為擔保授信。請                              查照。

                     說     明:  復   貴  行  九  十年五月十五日         彰  授營字第二六六六號函。



                     (二一)釋示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辦理跨國公司在台子公司或關係企業
                               授信撥貸事宜疑義


                                                          90.1.5  財政部台財融      (  五  )  第  90700743  號函

                     主   旨  :關於     貴  行函  詢  對在台外商公司之授信案件               乙案,    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      據  本部金融局案         陳  貴  行  八  十  九  年十月五日(     八九   )  美  商銀
                                    (管)字第一五五號函辦理。
                               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對

                                    案件,    如  其  契約  之債權債務關係係發  跨  國公司在台  子  公司或關係企業之授信
                                                                            生
                                                                              於外國銀行總行(或
                                    聯行)與      母  公司  間  ,授信風險       完  全由   總行(或聯行)承擔,
                                    該外國銀行之在台分行僅依
                                                                         情況
                                    司,並無承擔         任何   授信風險,在此   契約   規定,    負責   撥貸資金      予子   公
                                                                              下,得不適用本部六
                                    十  九  年一月四日台       財  錢  字第一    ○○   五五號函之規定。


                     (二二)金融機構應加強授信案件資金用途之事前查核及資金流向之


                               掌握
                                             90.10.8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           (  一  )  字第  0901000083  號函


                     主   旨  :為   維護   國內金融      體系穩     定,請    轉  知所屬會員,        加強   對授信案件資

                               金用途    允當   性  之事前查核及資金           流  向之   掌握   ,對於申請       專  案貸款
                               之案件,      更  確  實查核企業有無         違  反  資金不得     流  出境外之承       諾  ,以
                               確  保授信債權,請            查照。

                     說     明:  邇  來  迭  有民  眾反映    ,部分國內企業          刻  意利  用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方
                               式  ,大  量  將資金     轉  往大陸地區,         由  於此   種  「債留臺灣、         錢  進大

                               陸」之行為,除可            能  造成  金融機構      鉅  額之  損失   外,   更  能  危  及國內
                               金融   體系穩    定,   爰  請   貴  會  轉  知所屬會員,須         加強   對授信案件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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