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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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2.   對政  府  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授信。
                                            3.   以公債、國      庫  券  、中央銀行       儲蓄券    、中央銀行可

                                               轉  讓  定期存單、本行存單或本行金融債                      券  為擔保
                                               品之授信。

                                    (四)所稱授信條件             包  括  :
                                               利率   。
                                            1.
                                            2.   擔保品及其      估價  。

                                            3.   保證人之有無。



                                            5.  4.   貸款期限。 息  償還方    式  。
                                               本
                                    (五)所稱       同  類授信對象,係指            同  一銀行、     同  一  基  本放款   利
                                           率

                                           客戶。 期  間    內、  同  一貸款用途及     同  一會  計  科  目  項  下之授信
                               三、本規定所稱          淨  值  ,係指    上  一會  計  年  度  決  算  後  淨  值  。銀行年  度

                                              增
                                           金
                                                        予計入
                                    中之
                                         書
                                    證明   現  為  計算  資,准 基  準  日。     淨  值計算  ,並以  取  得中央銀行      驗  資
                               四、本規定前之          舊  授信案件,得依         原契約至      所  訂  借期  屆滿   為  止  。
                               五、本規定適用之金融機構為本國銀行及信託                             投  資公司。
                               六、本部七十四年十一月                八  日(  74  )台  財  融第二四六一一號函說

                                    明三部分,自即日起停              止  適用。


                                                           83.3.10.  財政部台財融第        831974583   號函

                     主   旨  :  貴  行函請    釋示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適用                            疑  義乙

                               案,   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   行  八  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82  )  興  銀業字第一一七七號

                                    函。
                               二、銀行授信客戶            因  董  監事  改選而    成  為  利害  關係人時,其         原  已  訂
                                    定之無擔保授信案件或授信條件                     優  於  同  類授信對象之擔保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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