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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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政 府 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授信。
3. 以公債、國 庫 券 、中央銀行 儲蓄券 、中央銀行可
轉 讓 定期存單、本行存單或本行金融債 券 為擔保
品之授信。
(四)所稱授信條件 包 括 :
利率 。
1.
2. 擔保品及其 估價 。
3. 保證人之有無。
5. 4. 貸款期限。 息 償還方 式 。
本
(五)所稱 同 類授信對象,係指 同 一銀行、 同 一 基 本放款 利
率
客戶。 期 間 內、 同 一貸款用途及 同 一會 計 科 目 項 下之授信
三、本規定所稱 淨 值 ,係指 上 一會 計 年 度 決 算 後 淨 值 。銀行年 度
增
金
予計入
中之
書
證明 現 為 計算 資,准 基 準 日。 淨 值計算 ,並以 取 得中央銀行 驗 資
四、本規定前之 舊 授信案件,得依 原契約至 所 訂 借期 屆滿 為 止 。
五、本規定適用之金融機構為本國銀行及信託 投 資公司。
六、本部七十四年十一月 八 日( 74 )台 財 融第二四六一一號函說
明三部分,自即日起停 止 適用。
83.3.10. 財政部台財融第 831974583 號函
主 旨 : 貴 行函請 釋示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適用 疑 義乙
案, 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 行 八 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82 ) 興 銀業字第一一七七號
函。
二、銀行授信客戶 因 董 監事 改選而 成 為 利害 關係人時,其 原 已 訂
定之無擔保授信案件或授信條件 優 於 同 類授信對象之擔保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