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313

第五章 外幣貸款及保證業務           289




                                           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               從  屬公司    而  持有之    股份   或出資
                                                額。



                     (二四)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

                               類授信對象之規定

                                                           82.9.22.  財政部台財融第        821153859   號函


                     主   旨  :  茲  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                      項  」  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                    項  所稱授信     達  中央  主  管機關規定金額

                                    者,係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                       百  分之五以      上  之企業,
                                    或本行    負責   人、   職  員或   主  要  股東  ,或對與本行        負責   人或辦理
                                    授信之

                                    每  筆或  職  員有 金額  利害 達  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  億元  或  各  該銀行  同  一授信客戶之  分之一  孰
                                           累計
                                                                                   淨
                                                                                     值百
                                                        新台幣一
                                    低  者。
                               二、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
                                                             項
                                                               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
                                    件及   同  類授信對象規定         如  下:
                                    (一)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                                  百  分之
                                           五以
                                                                                        關係者為擔
                                                                              員有
                                                     負責
                                           對與本行  上  之企業,或本行  人或辦理授信之  負責  人、 職  職  員或 利害  主  要  股東  ,或
                                           保授信,其中對           同  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                  超過
                                           各  該銀行    淨  值百   分之十;對       同  一自  然  人之擔保授信總

                                           餘額不得      超過各    該銀行     淨  值百  分之二。
                                    (二)所稱授信總餘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                                   百  分

                                           之五以     上  之企業,或本行          負責   人、  職  員或   主  要  股東  ,
                                           或對與本行        負責   人或辦理授信之          職  員有  利害   關係者為
                                           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                  超過各     該銀行    淨  值  一  ‧  五

                                           倍  。
                                    (三)下列授信不           計入   本規定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內:

                                                配合   政  府  政  策  ,  經  本部  專  案核准之   專  案授信或      經
                                            1.
                                               中央銀行      專  案  轉  融通之授信。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