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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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幣貸款及保證業務 295
(二七)利害關係人短期授信案件申請改為中、長期授信,應提請董
事會同意
86.11.11. 財政部台財融第 86652785 號函
主 旨 : 貴 行函 詢 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 項 規定提 經 董 事會 決 議 通 過 之
利害 關係人短期授信案件, 若原 擔保 值 不 變而 在 原 核貸總金額
內, 就未動 用部分,於所 舉 兩 種 情形是否 須 再經 董 事會 決 議 一
案, 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 行 八 十六年十月六日( 86 ) 僑 銀總 審 查字第一七二三
號函。
二、 貴 行承做 利害 關係人短期授信案件,業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
第一
若擬
上同意 項 規定 經 三分之二以 用部分金額, 上 董 事出 席 及出 擔保 席董 值 事四分之三以 在 原 核
不
原
動
變且
在
,並已
貸總金額內, 就未動 用金額部分另行申請 改 為中、長期授
信,
授信
。
僅將
毋庸
契約
同意 因原契約 惟如 仍屬短期授信 性質 已 變 更 ,仍應依 原 授信用途 上 述規定提請 變 更 ,則 董 事會
再 依 上 述規定提 經 董 事會 同意 。但仍應報請 董 事會備查。
(二八)短期授信契約展期,有關授信期限認定釋疑
87754095 號函
財政部台財融第
87.10.23.
主 旨 :函 詢 本部 八 十七年七月二十 九 日台 財 融第 八 七七三六 八 一二號函
有關授信 契約延 長資金 使 用期限, 就契約 屬短期或中長期之 認 定
適用 疑 義乙 案,請依說明三辦理,不以 原契約 期限 屆至 前須償還
資金一 天 以 上 為 必 要。請 轉 知。
說 明:一、依 據 台灣銀行 八 十七年 八 月二十四日銀行業字第一二七四六
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 八 十七年七月二十 九 日台 財 融第 八 七七三六 八 一二號
函所規定,銀行法第五條對短、中、長期信用期限之 計算 ,
如 為授信 展 期, 均 應自 最 初 授信貸放日開 始 起 算 ,並 配合 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