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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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幣貸款及保證業務           295




                     (二七)利害關係人短期授信案件申請改為中、長期授信,應提請董
                               事會同意


                                                           86.11.11.  財政部台財融第        86652785   號函


                     主   旨  :  貴  行函  詢  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                項  規定提    經  董  事會  決  議  通  過  之
                               利害   關係人短期授信案件,                若原   擔保   值  不  變而  在  原  核貸總金額
                               內,   就未動     用部分,於所         舉  兩  種  情形是否     須  再經   董  事會   決  議  一

                               案,   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  行  八  十六年十月六日(           86  )  僑  銀總  審  查字第一七二三

                                    號函。
                               二、   貴  行承做    利害  關係人短期授信案件,業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
                                    第一

                                                                    若擬
                                    上同意  項  規定  經  三分之二以 用部分金額,  上  董  事出  席  及出 擔保  席董 值  事四分之三以  在  原  核
                                                                                     不
                                                                           原
                                                  動
                                                                                        變且
                                                                         在
                                           ,並已
                                    貸總金額內,         就未動     用金額部分另行申請              改  為中、長期授
                                    信,
                                                  授信
                                         。
                                                                    僅將
                                                                                               毋庸
                                                               契約
                                    同意   因原契約 惟如  仍屬短期授信  性質  已  變  更  ,仍應依  原  授信用途 上  述規定提請 變  更  ,則  董  事會
                                    再  依  上  述規定提    經  董  事會  同意  。但仍應報請         董  事會備查。
                     (二八)短期授信契約展期,有關授信期限認定釋疑
                                                                                     87754095   號函
                                                                     財政部台財融第
                                                           87.10.23.
                     主   旨  :函   詢  本部   八  十七年七月二十          九  日台  財  融第  八  七七三六      八  一二號函
                               有關授信      契約延    長資金    使  用期限,      就契約    屬短期或中長期之            認  定

                               適用   疑  義乙  案,請依說明三辦理,不以                  原契約    期限   屆至   前須償還
                               資金一    天  以  上  為  必  要。請   轉  知。
                     說     明:一、依      據  台灣銀行      八  十七年    八  月二十四日銀行業字第一二七四六

                                    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       八  十七年七月二十          九  日台  財  融第   八  七七三六     八  一二號

                                    函所規定,銀行法第五條對短、中、長期信用期限之                                  計算   ,
                                    如  為授信    展  期,  均  應自   最  初  授信貸放日開       始  起  算  ,並  配合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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