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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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幣貸款及保證業務           297




                               二、銀行辦理進出口             押  匯授信,除遠期進口             押  匯授信、     貨物未     實
                                    際進口之三       角貿   易信用狀及        未  徵  取貨物   單  據  為  質  之進口  押  匯

                                    授信外,得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二無擔保
                                    授信之限制,         惟  應  計入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                   項  所定

                                    擔保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三、   至  於銀行辦理       財  團  法人中   小  企業信用保證        基  金  同意  保證一定
                                    成  數  之授信案件,其         未  保部分,以及以          土  地、  股票   為  副  擔保

                                    之授信其      價值   與放款金額       相  當  者,仍應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二
                                    條之規定。

                               四、   原財   政部   八    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台          財  融第   八  五五二五六五六號
                                           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台
                                    函  暨  八  。                      財  融第   八  六  ○  六二  ○○  六號函  同
                                         止
                                      廢
                                    時

                     (三十)運用政策性基金或

                                                          放
                               法第七十二條所稱中期            專  案資金辦理中長期  款總餘額      放  款,得不       計  入銀行
                                                             87.7.10.  財政部台財融第       87714420   號函


                                                政
                                                     ,申請
                               各
                            :
                      旨
                     主
                                 行
                               長期放款,得不  庫配合  政  府  計入  策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所稱中期放款之總餘額,  運  用政  策性  基  金或  專  案資金辦理之中
                               惟  仍應依一     般  徵授信    程序   審  慎  控  管信用風險。請           查照。
                     (三一)      合  辦外匯業務提供銀行融資額度,應適用銀行法及有關授信
                               之規範


                                                             89.6.12  財政部台財融第        89734714   號函

                     主   旨  :函   詢貴   行  輔導   無  甲種  外匯   執  照銀行    合  辦外匯業務       而  提供該等銀行

                               融資額    度  ,  是否  可  視  為「  同  業  拆  款額  度  」或「擔保授信」一案,
                               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據  本部金融局案         陳  中央銀行外匯局         八  十  九  年五月十日(        八
                                    九  )台央外柒字第          ○  四  ○○○   四三   ○  六號函、     貴  行  八  十  九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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