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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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幣貸款及保證業務 297
二、銀行辦理進出口 押 匯授信,除遠期進口 押 匯授信、 貨物未 實
際進口之三 角貿 易信用狀及 未 徵 取貨物 單 據 為 質 之進口 押 匯
授信外,得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二無擔保
授信之限制, 惟 應 計入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 項 所定
擔保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三、 至 於銀行辦理 財 團 法人中 小 企業信用保證 基 金 同意 保證一定
成 數 之授信案件,其 未 保部分,以及以 土 地、 股票 為 副 擔保
之授信其 價值 與放款金額 相 當 者,仍應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二
條之規定。
四、 原財 政部 八 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台 財 融第 八 五五二五六五六號
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台
函 暨 八 。 財 融第 八 六 ○ 六二 ○○ 六號函 同
止
廢
時
(三十)運用政策性基金或
放
法第七十二條所稱中期 專 案資金辦理中長期 款總餘額 放 款,得不 計 入銀行
87.7.10. 財政部台財融第 87714420 號函
政
,申請
各
:
旨
主
行
長期放款,得不 庫配合 政 府 計入 策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所稱中期放款之總餘額, 運 用政 策性 基 金或 專 案資金辦理之中
惟 仍應依一 般 徵授信 程序 審 慎 控 管信用風險。請 查照。
(三一) 合 辦外匯業務提供銀行融資額度,應適用銀行法及有關授信
之規範
89.6.12 財政部台財融第 89734714 號函
主 旨 :函 詢貴 行 輔導 無 甲種 外匯 執 照銀行 合 辦外匯業務 而 提供該等銀行
融資額 度 , 是否 可 視 為「 同 業 拆 款額 度 」或「擔保授信」一案,
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據 本部金融局案 陳 中央銀行外匯局 八 十 九 年五月十日( 八
九 )台央外柒字第 ○ 四 ○○○ 四三 ○ 六號函、 貴 行 八 十 九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