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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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改帳   列  科  目。其目的係為         落  實銀行法第五條規定,              避免   銀行
                                    將中、長期放款以短期放款方                   式  承做。

                               三、借款      是否   作短期    使  用,其    判斷基礎      ,應   從  借貸  契約   之內   容  、
                                    目的及資金用途          綜  合認   定之。    若  借貸   契約  依其內     容  、目的及

                                    資金用途本       質上   屬中、長期        使  用者,除客戶以償還資金               消滅
                                    原  中、長期放款        契約   之  意旨   ,並另    訂  定新短期借貸        契約   時,
                                    得依其新      契約   以短期借款列         帳  者外,其他不        論  係以  增  補  約據

                                    或以借新還       舊  等方   式展延原      借款期限,其授信期限,仍應依
                                    其中、長期借貸

                                    若  借貸  契約   依其內  契約 容  之  性質  ,自   最  初  授信貸放日開  質上  屬短期借貸 始  起  算  ;
                                                          、目的及資金用途,本
                                    性質   者,   如  短期  週轉   金貸款或      循環   信用額    度  之短期放款,其
                                    目的係供短期
                                                          用,則不
                                    期借貸    契約   之本  週轉使 質  ,其仍得以短期借款列  因到  期另行貸放,  帳  ,不以  而變 原契約 更  其短 期
                                    限  屆至   前須償還資金一           天  以  上  為  必  要。  惟  為  審  慎  授信之考

                                    量
                                    時,應 ,銀行對於短期放款期限 重  新  評估  借戶之  財  務、業務狀 屆至而  借款人有申請  。     續  借之  必  要
                                                                           況
                               四、所    詢  對政   府  機關及公營事業之授信,               如  係短期    週轉   金貸款或

                                    循環   信用額    度  短期貸款等本         質上   屬短期借貸       性質   者,依前開
                                    說明,得以短期借款列              帳  。



                     (二九)進出口押匯授信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二、

                               之三之相關規定

                             93.9.2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1606   號令


                     說     明:一、銀行辦理進出口               押  匯授信,除遠期進口             押  匯授信、     貨物未     實
                                    際進口之三       角貿   易信用狀及        未  徵  取貨物   單  據  為  質  之進口  押  匯

                                    授信外,在核         算  額  度  時,得不列     入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
                                    權  訂  定「銀行對      同  一人、    同  一關係人或       同  一關係企業之授信

                                    限額規定」中之無擔保授信額                   度  ,  惟  應受對   同  一人、    同  一關
                                    係人或    同  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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