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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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改帳 列 科 目。其目的係為 落 實銀行法第五條規定, 避免 銀行
將中、長期放款以短期放款方 式 承做。
三、借款 是否 作短期 使 用,其 判斷基礎 ,應 從 借貸 契約 之內 容 、
目的及資金用途 綜 合認 定之。 若 借貸 契約 依其內 容 、目的及
資金用途本 質上 屬中、長期 使 用者,除客戶以償還資金 消滅
原 中、長期放款 契約 之 意旨 ,並另 訂 定新短期借貸 契約 時,
得依其新 契約 以短期借款列 帳 者外,其他不 論 係以 增 補 約據
或以借新還 舊 等方 式展延原 借款期限,其授信期限,仍應依
其中、長期借貸
若 借貸 契約 依其內 契約 容 之 性質 ,自 最 初 授信貸放日開 質上 屬短期借貸 始 起 算 ;
、目的及資金用途,本
性質 者, 如 短期 週轉 金貸款或 循環 信用額 度 之短期放款,其
目的係供短期
用,則不
期借貸 契約 之本 週轉使 質 ,其仍得以短期借款列 因到 期另行貸放, 帳 ,不以 而變 原契約 更 其短 期
限 屆至 前須償還資金一 天 以 上 為 必 要。 惟 為 審 慎 授信之考
量
時,應 ,銀行對於短期放款期限 重 新 評估 借戶之 財 務、業務狀 屆至而 借款人有申請 。 續 借之 必 要
況
四、所 詢 對政 府 機關及公營事業之授信, 如 係短期 週轉 金貸款或
循環 信用額 度 短期貸款等本 質上 屬短期借貸 性質 者,依前開
說明,得以短期借款列 帳 。
(二九)進出口押匯授信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二、
之三之相關規定
93.9.2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1606 號令
說 明:一、銀行辦理進出口 押 匯授信,除遠期進口 押 匯授信、 貨物未 實
際進口之三 角貿 易信用狀及 未 徵 取貨物 單 據 為 質 之進口 押 匯
授信外,在核 算 額 度 時,得不列 入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
權 訂 定「銀行對 同 一人、 同 一關係人或 同 一關係企業之授信
限額規定」中之無擔保授信額 度 , 惟 應受對 同 一人、 同 一關
係人或 同 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額限制。